10月10日上午,国际破产协会将它的地区年会在京召开,中国国家经贸委副主任蒋黔贵透露,政策性破产重组行将退出,依法破产在某些国有企业身上其实不可避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介绍了国企改革的现状:当前国有企业大约占工业总资产的一半,工业贷款的三分之二,而只创造了三分之一的工业产值,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始终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目前除垄断行业外,国有企业的不可替代地位已不复存在。政府职能的重点转向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正面临新的挑战,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正进行重大调整……
蒋黔贵的发言则透露出,政策性破产重组行将退出,依法破产在某些国有企业身上其实不可避免。她说:“政策性破产只是一个阶段性的任务,主要解决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问题,随着这一问题的解决,我国将逐步过渡到依法破产的轨道。目前我们正在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蒋黔贵介绍,目前,我国企业破产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照《破产法》破产;一种是在按《破产法》破产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要处理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增加了一些政策支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策性破产。政策性破产的有关政策核心内容是,允许破产企业的土地和资产处置所得首先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不足时,由政府出资安置职工。
在现行体制下,两套破产法律体系相互矛盾、冲突。国际破产协会此次年会的组织者,精心组织了一次假定案例的演示:总部设在澳大利亚的某跨国公司一旦破产,其清算小组如果手持澳大利亚法院的判决来到该公司在中国的合资公司清算资产,中国可以不承认该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使破产公司的资产清算无法完整地进行。随着资本的全球化,破产法与破产制度的统一规范,已经成为投资环境中最重要的一环。更何况在一国之内,破产制度尤其需要统一和规范。
“经济转轨时期,破产法是经济改革的基本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新《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专家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呼吁说,“目前的新破产法已经基本成型,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可以说新破产法已经处于临产期。”据了解,原定于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破产法》草案,由于一些因素而暂时搁浅。
与会的一位专家指出,目前中国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的问题,主要分歧意见是,仅仅扩大到企业法人,还是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他的意见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仅要包括所有企业,而且应当包括社会团体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与会专家提供了这样一组统计数据:1996年全国企业破产立案数比上年增长166%,达到6233件,超过1989?1995年7年的总和。不过由于一些新的因素所致,1997?1999的破产立案数出现了30%上下的波动。但在2000年达到了新高?? 7528件,2001年又再次刷新记录为8939件,比1990年高278倍。
中国国家经贸委副主任、负责制定和推行国有企业破产重组计划的蒋黔贵女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党组书记、国有企业改革领域的权威专家陈清泰参加了本次会议。
中国经济时报 20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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