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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资料显示,2014年京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0226元,同比增长10.3%。
从收入四大来源看,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3072元,同比增长8.6%。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867元,同比增长4.1%。在家庭经营收入中,人均第一产业经营纯收入258元,下降3.7%;人均第二产业经营纯收入59元,增长51.3%;人均第三产业经营纯收入550元,增长4.6%。农村居民人均得到财产性纯收入2452元,同比增长21.2%。在财产性收入中,人均租金收入1767元,增长13.1%。人均转移性纯收入3835元,同比增长11.3%,其中,人均退休金、养老金收入2516元,增长8.7%。
注:1-12月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他为人均现金收入。
附注:
农村住户调查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农村住户的统计对象是农村常住户。农村常住户是指长期(半年及以上)居住在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被界定为“乡村”的所有村委会、居委会、类似村委会和类似居委会,以及被界定为“城镇”的所有村委会和类似村委会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或即将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半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二、采集渠道
农村住户调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农村居民收支数据来源于所有被抽中调查户的常住人口在家期间的收支日记账,家庭基本情况和从业情况通过期末一次性问卷收集。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人均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方法: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
人均现金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和常住人口在调查期内得到以现金形态表现的收入。按来源分成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村常住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是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农村住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农村住户和常住人口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指农村住户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包括亲友赠送、养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