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8-10-01 10:22:30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  |  责任编辑:王振红
关键词:美国,中国,贸易,政府,企业,中美经贸摩擦,中美,经贸摩擦

(三)不应违背契约精神指责中国进行强制技术转让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企业为了拓展新兴市场、节约生产支出、实现规模效益和延长技术获利时间,主动与中国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订立契约合同,把产能和订单向中国转移,这完全是基于商业利益的企业自愿行为。不能因为中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就把原本双方自愿的交易活动歪曲为强制技术转让,这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是对契约精神的背弃。

中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移,源自发达国家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的主动技术转让及产业转移。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表明,任何一种产品都会因新技术的应用而经历一个由盛到衰的生命周期。跨国公司在努力开发新技术的同时,需要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已落后或是标准化了的技术,以延长依靠旧技术获取利润的时间,并为新技术研发应用腾出空间和要素资源,也间接分担研发成本,技术转让和许可是常用的商业合作模式。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微软、英特尔、高通、宝洁、通用电气、朗讯等美国公司相继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目的是更好适应和开发中国市场。多年来美国在华企业通过技术转让与许可获得了巨额利益回报,是技术合作的最大受益者。

在中外企业合作中,中国政府没有强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的政策和做法。中外企业技术合作和其他经贸合作完全是基于自愿原则实施的契约行为,双方企业都从中获得了实际利益。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技术收入有三种模式:(1)一次性转让,可以按转让价结算,也可以折价入股;(2)销售的设备、零部件或产品中,包括技术收入;(3)技术许可,收取许可费。比如,当一家具有技术优势的外国企业销售设备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由于不掌握设备的某些技术,需要长期多次购买设备提供方的技术服务和零部件,在此情况下,中国企业愿意以一次性付费的方式向外方购买部分技术。这种技术转让要求,属于企业在成本效益核算基础上的正常议价谈判,无论分次支付技术费还是一次性支付技术费,都是国际商业技术交易中常见的做法。美国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订立商业合同与中国企业建立伙伴关系、转让或许可其技术、共同在中国市场上获得商业回报的自愿合作行为称为“强制技术转让”,完全是对事实的歪曲。

除此之外,中国在某些领域的股权合作符合中国的国际义务、各国惯例和实践,不能被混淆为“强制技术转让”。而且,近几年中国对外商投资的股权限制不断放开,外国企业自由选择权不断扩大(专栏2)。在此过程中,中外企业股权合作仍然不断深化,完全是双方基于商业原因的自由选择。

《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白皮书

图表:专栏2 中国大幅放宽外商投资准入 新华社发

美国政府关于中国“偷盗”先进技术的指责是对中国科技进步艰苦努力的污蔑。中华民族是勤劳智慧、善于创造的民族,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中国科技进步是中国长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结果,是全体人民特别是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2000年以来,中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以年均近20%的速度增长。2017年,中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1.76万亿人民币,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13%(注15),已经接近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中国有2613所高等学校,10.9万家各类研发机构,超过621万研发人员,2017年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403万人年,其中企业占77.3%。(注16)2017年,有113家中国企业进入“2017全球创新1000强”榜单(注17),仅次于美国、日本,位居全球第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8年7月发布的“2018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中国由2016年的第22名升至第17名(注18)。2017年,中国专利申请369.8万件,授予专利权183.6万件(注19);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连续7年居世界首位(注20);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数字,2017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达4.9万件,仅次于美国。有10家中国企业进入企业国际专利申请量前50位。美国前财政部长、著名经济学家拉里·萨默斯说:“你问我中国的技术进步来自哪里,它来自于那些从政府对基础科学巨额投资中受益的优秀企业家,来自于推崇卓越、注重科学和技术的教育制度。它们的领导地位就是这样产生的,而不是通过在一些美国公司持股产生的。”(注21)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