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核安全法草案等八部法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7-09-01 18:45:00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辛闻  |  责任编辑:向婷
关键词:全国人大,法律,发布会,国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我想提一个关于核安全法的问题。请问这部法律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目标,这部法有什么样的亮点?谢谢。

2017-09-01 17:06:42

童卫东: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像这样的法律亮点的问题我们是希望回答的,一是可以借此机会宣传法律,二是可以自我表扬一下我们的工作。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标实际上是在这部法律的名称里面,即“安全”,这是两个字,如果说再加两个字,那就是“绝对安全”,因为核一旦发生事故就不是小事,是大事,所以要确保万无一失,绝对安全。这是这部法要实现的目标。

最初大家对核的认识是来自军事,但是核的和平利用能够解决人类的能源问题,改善能源结构,所以核的和平利用,从上世纪初开始蓬勃发展,很多国家的能源结构中核能占比较大,最高的像法国,超过70%是核能,美国也接近20%,但是人类在和平利用核能的过程中,也发生了三起比较严重的核事故。一次是美国的三里岛、苏联的切尔诺贝利和最近发生的日本福岛核事故。核事故的发生给当事国的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伤害。所以核事故发生以后引起人们对核的重新认识,导致一些国家反核、弃核、去核。核是个好东西,但是管理不好出了问题也是非常坏的。

2017-09-01 17:11:29

童卫东:

我们国家现在的能源结构中核能还是占很小的比例,现在我们在建的规模世界第一,在核电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尤其要注意安全问题。郭局长已经介绍了,我们国家核工业发展以来,我们没有发生比较大的核事故,我们有良好的纪录,但是我们要未雨绸缪,不能发生核事故。所以,党中央对核安全非常重视,习总书记在国际核安全峰会上提出,确保安全为前提来发展核能,也提出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这是我们核安全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核安全立法当中常委会领导也提出,这部核安全法要围绕着在“严”字上下工夫。提到这部法的亮点,用四个“严”再来归纳、概括。就是用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用这四个“严”来概括这部法。

所谓严格的标准,这部法明确了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对表述有些争议,认为标准应该是科学合理的,提到从高、从严,认为不是太确切,不是太科学,最后还是维持了从高、从严的表述。表明在核安全问题的标准上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追求高标准没有止境。就是要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核安全标准,就是要保障不能发生核事故。

第二个是严密的制度。这部法律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严”字进行的。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要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国家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要合理布局。因为现在很多地方对发展核电积极性非常高,有的地方能建,有的地方不能建,要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要分阶段地实行许可,对它的选址、建造、运行每一个环节都有许可,一步一个许可,一步一个门槛。这在目前行政审批改革的大背景下保留这么多许可,应该说是非常少见的。对核材料也明确了,持有核材料要经过许可,持有核材料要有衡算制度和实物保护制度,不能让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也不能非法使用,实行非常严格的监管。

2017-09-01 17:11:56

童卫东:

再一个环节,是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这也是核能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地方建核电站都有积极性,但是核电站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也非常关键,处理不好对环境和人身也有很大的损害,对建设废物处置设施都不是太积极,处置设施还跟不上。所以,这次立法明确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场所的建设要与核能发展相适应,不能滞后。同时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以及最后的处置都做了规定,提出了要求。

同时还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也提出了要求,在运输中发生事故也是核事故,也有安全问题,也提出了要求。另外,也对核事故的应急问题做了规定,要想到万一发生核事故也要有准备,所以核事故要有应急准备,对应急准备、响应等制度都做了规定。总而言之,保障各个环节都有规则,都要依规。

再一个严是严格的监管。制度再好,落实不好也是白搭,只有严格的监管才能真正保障核安全。核安全和核工业的链条很长,涉及部门很多,既有核工业部门,也有核监督管理部门,都在核安全管理过程中有监管责任。法律要明确他们几家单位的责任,同时也明确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的合力。

2017-09-01 17:15:55

童卫东:

另一个严格监管就是明确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部门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监管要跟上,要解决监管能力的瓶颈问题,因为我国核电发展非常迅速,如果监管跟不上,也可能有发生核事故的风险。另外,也赋予了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相当多的监督手段,特别要强调的是,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单独作为一章作了规定,以消除大家对核能发展的恐惧、疑虑。要公众参与,就重大核安全事项要征求公众意见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适当的形式反馈,要加强和方便公众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光有主管部门的监督还不行,社会还要监督。

2017-09-01 17:20:47

童卫东:

第四个严是严厉的处罚。讨论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大处罚力度,从严设计法律责任。所以在法律立法过程中我们也是不断提高罚款标准,增加应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这部法条文94条,光法律责任就17条,所以,应该说责任还是非常严厉的。罚款最高罚到500万,大家提出来,有些核电企业发一天的电有可能就收入一百万、上千万,光罚款还不管用,所以又设置了一些行为罚,比如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有的说光罚企业还不行,还要罚直接责任人员,这部法很多条款除了罚企业之外,对于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设定了罚款,罚个人收入和工资,这也是这部法的一个特点。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来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还有一点也做了规定,就是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一旦发生核事故,核设施运营单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不管有没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极少的情况下,才排除他的责任,比如像战争、武装冲突,在其自身很难控制的情况才不承担责任,像重大自然灾害都没有排除在他承担责任之外。所以,对核设施运营单位来说,这个责任也是非常重的。这部法的亮点就是四个“严”。谢谢。

2017-09-01 17:24:19

日本朝日新闻记者:

关于国歌法第15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这个“构成犯罪”的意思是什么,指的是什么?指的是不是其他法律的规定?谢谢。

2017-09-01 17:28:57

武增:

我理解你是指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必须构成刑法里规定的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很少能够找到侮辱国歌的案例,在国外可能有,很难做一个假设,但是我们考虑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在公众场合侮辱国歌,性质非常恶劣的情况。很抱歉,我现在还不能给你假设有这样一个案例。但是国旗法适用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有的地方,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的人有侮辱国旗的行为,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对侮辱国歌我现在还找不到这样的案例。

2017-09-01 17:29:22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

想提两个问题。第一,关于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中提到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需要通过的人员,从以往的人员扩大到像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我想问,像从事法律职业相关的,像立法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是否也应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呢?第二个问题,在法官法中,将以往的第12条第一款修改了一下,将“严格”的词语去掉了,去掉“严格”一词是否会影响或者降低关于法官选任标准的严肃度?谢谢。

2017-09-01 17:32:51

贾丽群:

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问题。这次关于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我前面介绍到了,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扩大了,简单地说,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现在的九类人员,但是也还有很多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为什么没有要求?比如现在从事立法的法律职业人员,也包括现在进行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人员,没有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这次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主要还是考虑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主要更关注于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保护和克减,就是说司法性质的人员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中。虽然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立法人员、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育人员等一定要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大家也了解,在改革的工作方案当中,提倡和鼓励立法人员和法律法学教育人员参加这样的资格考试的。所以,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也是让大家更多地关注法律职业人员包括哪些行业,包括多少类人员,对此有一个清晰的把握。再有,目前在八部法律当中规范了哪些人员必须参加考试,才能获得从事这类职业的一个资格条件,这是明确的。

第二个问题,在法条中,关于法官任职条件是通过考试,原来有一个“严格考核”的表述,这次“严格”这个词没有体现,没有体现是不是就不严格了呢?我想一定不是这样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在2001年首次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时候,是在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时候,把这条表述纳入到法条当中,法官法、检察官法当时承载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关于如何组织实施,承载这样的责任。这次修法考虑到不仅仅是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当中有这样内容的表述,还把范围扩展到了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仲裁法。对所有法律职业人员考试和考核都是严格的,这个标准是一致的,并不会因为这个“严格”的词没有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表述而会使这个标准降低,相反,它在法官法等八部法律当中都要严格地按照考试的标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够进入到法律职业队伍当中去。我想,这样的理解可能才更合适。谢谢。

2017-09-01 17:33:45

南方都市报记者:

有一个问题提给童主任。您刚才提到,在核安全法的修订当中严厉的处罚是一大亮点,但是我们关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当中说,核安全这么严重的事情罚款罚得竟这么低,他举了一个例子,法条第82条,技术支持单位出具一份假的技术评论结论,责任人只是最高罚款20万元。所以想请问,就这个罚款的额度方面是怎么考虑的?再有,核损害赔偿的问题,有学者一直呼吁应该写入强制保险基金,以及政府的兜底原则,请问为什么这部法律没有涉及?谢谢。

2017-09-01 17:37:27

童卫东:

第一个问题,关于罚款额度是多是少的问题,这也是立法中提意见比较多的。刚才我说到立法中几次提高罚款的上限和下限,但是提高多少是合理也很难说。你说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的评论结论,底线是20万,高限是100万。技术支持单位做虚假结论,这在实践中也不会很多。因为大家都知道,核安全和一般的安全真是不一样,我们到核设施营运单位去调研,发现他们对核安全的重视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又比如我们到核电厂里去,坐他们厂里的车参观,首先,在厂区的中巴车里,要求每个人都要系安全带,时速不能超过30公里,应该说,企业的安全意识比较高。所以,我们在罚款中,罚多少才让他不违法、不出具虚假证明?很难做一个科学的结论,也没有进一步地通过什么方式论证。关于罚款制度怎么合理,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法工委现在正在将此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未来可能会有一些标准来规范。

第二个问题,关于核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国家的强制保险制度。目前法律条文是有规定的,第90条第3款明确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应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实际上就是一个强制性保险,现在在核电厂建设、运营之前,首先要投保一个责任保险,当然,现在投保的责任保险保额比较低,现在核电要投保额是3亿,当然比较低,可能还需要调整,但是这个制度是有的。关于国家的兜底责任,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公约和别的国家一个普遍的制度是由于核事故带来的损失非常重大,单个企业包括核设施营运单位一个主体进行赔偿,可能有时候都难以承受,所以国家也承担一定的兜底责任。国务院2007年一个批复中也明确了,国家适当给予补偿。因为核损害赔偿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多,这部法律只是把一些基本的原则写出来了,未来还要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实际上没有写国家承担兜底责任,但是我们希望国家永远不要发生核事故,我们希望万无一失,绝对安全,永远不发生核事故,但是一旦发生核事故,我们政府一定会承担责任的。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对于别人都承担不了的责任,政府还是会承担的。当然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谢谢。

2017-09-01 17: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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