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核安全法草案等八部法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7-09-01 18:45:00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辛闻  |  责任编辑:向婷
关键词:全国人大,法律,发布会,国歌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关于核安全法方面的问题。核安全法的通过对于我国核事业的健康发展会起到什么样的促进作用?谢谢。

2017-09-01 16:43:41

郭承站:

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力推进核安全法的立法,对我国核能事业的发展、保障核安全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大家知道,我国现阶段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利用的大国,核电技术在建设运行56台,其中运行36台,在建20台,总规模位居世界第三,在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核安全任务非常繁重。根据经济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战略,发展速度将持续加快。在新形势下,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最高安全标准发展核能核事业,就必须要有一个核安全领域的根本法,来落实中央要求的“依法治核”,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具体讲,它对下一步我们核能事业的发展和核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有哪些促进作用?首先就是进一步推进我国核安全的法治建设。我国现阶段已经建立了一套既接轨国际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法规标准体系,有一部法律、七部行政法规、29个部门规章、93个导则。

30多年来,我们就是靠现有的法规体系确保了我国核能核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也保持了良好的安全业绩。我国核能发展30多年来,至今还没有发生世界核事故分级表中二级以上的核事故或核事件,这个成绩在所有核电国家中是处于较好水平的。这个结论不是我们下的,我们还接受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成员国的核安全的综合评估,还有核电运行者协会的评估。这两个机构对我国目前核事业的评价是“监管有效、安全可控”。这个权威结论在201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包括在网上都有公布。但是,我们仍然要制定核领域的根本法,即核安全法,所以说,当前出台核安全法,符合国际形势,也符合中国的实际,可以说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对我们核安全监管部门来讲也非常期待。

第二个促进作用,就是促进了体制机制的建设。核安全法这次使核安全监管的事权、责任、分工更加明确了,核工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企业,甚至个人,都要共同承担法律赋予的责任,实现联防联控,共同保护我国的核安全。

第三个促进作用是全面落实的安全责任。刚才我说到的与核安全相关的单位,特别是重点明确了核设施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第一责任,然后是发展部门的责任、工业部门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包括地方相关政府所承担的一些安全责任。

2017-09-01 16:44:07

郭承站:

第四个促进作用,进一步推进中国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刚才我讲了,我国核电现在是世界上在建规模最大、发展速度也是最快的,按照这次法中明确的“安全第一”根本方针和总书记提出的“理性、协调、并行”的安全观,确保核安全是核能、核技术发展的重要前提。

所以,我们在这次立法的过程中,注重把能力建设作为我们下一步要努力改进和补齐的短板。再一个,大力推进了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大家知道,公众接受度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是重要难题,业内碰到的“谈核色变”和“邻避问题”,就要靠我们公众宣传、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才能予以化解,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核能、核技术发展的环境,也才能保证核能、核技术健康可持续地发展。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大力推进全社会的核安全文化建设。核安全文化包括有形的、无形的,也包括意识形态,这样营造一个全社会、相关部门、全体涉核人员关心核能事业,主动承担核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上下一体、纵深防御、联防联控的体系,共同来保障我国核事业的发展和核安全。

要说意义,大家知道,人大常委会下这么大的力气推进核安全立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这部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还有党中央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也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也更加体现了我们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更加体现了我国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用最高安全标准发展核能、核技术利用的坚强决心。所以,按照党中央的最新要求,我们环境保护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高”制定核安全标准,从“严”加强核安全监管,从“重”强化核安全执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加有力地强化能力建设,破解目前面临的发展快、任务重、要求高、能力缺的矛盾。所以在这里,我也代表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监管局的同志们向大家表个态,我们一定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紧紧抓住核安全法出台的契机,用好这部法律,从高、从严加强监管,会同发展部门、工业主管部门、社会各界,不忘初心,勇于担当,努力确保我国核安全事业。谢谢大家。

2017-09-01 16:50:28

中评社记者:


请问武主任,国歌法草案对侮辱国歌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国歌法是否在香港、澳门基本法附件三适用,香港理论界对此有很多联想,请问对此有什么看法?第二个问题,对核安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核安全法草案增加了防范和应对核恐怖威胁的规定,为什么加入这条,是出于什么考虑?谢谢。

2017-09-01 16:59:28

武增:

关于国歌法通过以后是不是要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问题。这次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提交的审议结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本法通过以后要适时地列入港澳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刚才已经介绍过了,国歌和国旗、国徽都是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同时,宪法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维护祖国的荣誉是我们国家公民的宪法义务。所以国歌法第3条就明确规定,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所以说,尊重国歌、了解国歌、会唱国歌是对每一个公民基本的要求。维护国歌的尊严,也是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尊严。

那种把维护国歌尊严与所谓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国家要对公民合法的权益予以保障,同时公民不得滥用自由和权益,对辱没国家的尊严、损害民族感情、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必须予以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所以刚才你提到了,国歌法第15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国歌法是对国家象征、标志进行规范的立法,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属于应当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将按照法定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者立法实施,港澳回归以后制定了实施国旗法和国徽法的法律,是通过本地立法的方式予以实施的,所以常委会这次通过国歌法以后,也将在今后适时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两个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切实予以贯彻实施。谢谢。

2017-09-01 16:59:51

郭承站:

我把刚才这位朋友提到的应对核恐怖威胁的问题介绍一下。大家知道,核安全法,首先我们要理解核安全的概念。核安全的概念,从它的含义上讲,我们是“四个有效”,一是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核放射性物质进行有效的监控。二是对可能因为技术、人因、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核事故进行有效预防。三是在核事故的后果进行有效的缓解。四是对涉核人员和公众、生态进行有效保护,当中就包含涉核反恐和安保。所以,我刚才讲到核安全法体现了负责任的大国姿态。一个国家的核安全不仅仅涉及国家安全,也涉及国际安全。所以在核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推广我国核能安全监管体系,就是要针对在国际合作中,我们要为了维护核安全。在国际核安全中首先是确保我国的核安全,同时还要阻止和防范涉核反恐,这也是核安全赋予的法律责任,也是我们承担的国际义务。所以,这次核安全法把核安保在核安全法中予以明确,包含了核反恐的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严格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法规标准,高标准发展核电。谢谢。

2017-09-01 1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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