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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
全省年末常住人口3508.0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82万人。按城乡分,城镇人口1403.57万人,增加78.68万人;乡村人口2104.47万人,减少72.86万人。城镇人口占年末常住人口比重为40.01%,比上年提高2.18个百分点。按性别分,男性人口1817.91万人,女性人口1690.13万人。全省人口出生率12.98‰,比上年下降0.07个千分点;人口死亡率7.18‰,提高0.03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5.80‰,下降0.1个千分点。
表18 2014年年末常住人口
单位:万人
指标名称 |
绝对数 |
比重(%) |
年末常住人口 |
3508.04 |
100 |
#城镇 |
1403.57 |
40.01 |
乡村 |
2104.47 |
59.99 |
#男 |
1817.91 |
51.82 |
女 |
1690.13 |
48.18 |
人口出生率(‰) |
12.98 |
— |
人口死亡率(‰) |
7.18 |
— |
人口自然增长率(‰) |
5.80 |
— |
就业持续增加。全年城镇新增就业68.37万人,比上年增长23.2%。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15.29万人,增长7.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4.0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27%。
社会保障不断完善。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61.28万人,比上年末增长7.1%,其中企业职工268.10万人,增长7.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586.64万人,增长6.7%;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91.86万人,增长3.6%;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75.05万人,增长5.6%;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48.01万人,增长3.9%。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47.63万人,比上年下降7.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418.31万人,下降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