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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释与说明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指中央财政批复的当年财政拨款预算。
2、事业收入,指部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部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部属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上述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外交(类级,科目代码202),反映政府外交事务支出,包括以下四个款级科目的支出。
外交管理事务(款级,科目代码20201),反映政府外交管理事务支出。
国际组织(款级,科目代码20204),反映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捐款、联合国维和摊款以及股金、基金等支出。
对外合作与交流(款级,科目代码20205),反映出国出访、招待来访、举办在华国际会议以及其他对外合作交流等的支出。
其他外交支出(款级,科目代码20299),反映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
2、教育(类级,科目代码205),反映政府教育事务支出。我部仅包括普通教育(款级,科目代码20502)一个款级科目支出,为部属高校外交学院支出。
3、文化体育与传媒(类级,科目代码207),反映政府在文化、体育及传媒事务方面的支出。我部仅包括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款级,科目代码20799)一个款级科目支出,用于部属改制文化单位世界知识出版社文化产业发展的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级,科目代码208),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仅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级,科目代码20805)一个款级科目支出,为我部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管理机构的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级,科目代码221),包括三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指无房和未达标住房补贴),其中,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