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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废水及污染物治理情况
2012年,淮河流域纳入统计的污水处理厂405座,形成了1075万吨/日的处理能力,年运行费用达20.1亿元,共处理污水31.2亿吨,其中生活污水28.4亿吨。去除化学需氧量66.9万吨、氨氮6.4万吨、油类0.2万吨、总氮5.4万吨、总磷0.7万吨。
淮河流域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共有废水治理设施5229套,形成了1696万吨/日的废水处理能力,年运行费用达41.2亿元,处理了27.5亿吨工业废水。去除工业化学需氧量229.6万吨、氨氮7.0万吨、石油类1.0万吨、挥发酚2814.2吨、氰化物124.7吨。
2.4.6长江中下游流域
(1)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长江中下游流域含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8个省份的55个地市和408个区县,包括长江干流控制区109个区县、长江口控制区45个区县、汉江中下游控制区35个区县、洞庭湖控制区130个区县和鄱阳湖控制区89个区县。2012年,重点调查了工业企业22911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1631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645家。
长江中下游流域共排放废水124.2亿吨,其中,工业废水40.2亿吨,城镇生活污水83.8亿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81.1万吨,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为49.9万吨,农业化学需氧量145.3万吨,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180.4万吨。氨氮排放量为48.8万吨,其中,工业氨氮为5.8万吨,农业氨氮15.7万吨,城镇生活氨氮26.8万吨。
长江中下游流域工业石油类排放量为4101.4吨,工业挥发酚排放量为62.9吨,工业氰化物排放量为37.7吨,工业废水中六种重金属(包括铅、镉、汞、六价铬、总铬及砷)排放总量为为221.7吨。
(2)废水及主要污染物在各地区的分布
2012年,长江中下游流域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主要集中在湖南、湖北和江西三个省。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最大的均是湖南省,分别占该流域各类污染物排放量的23.9%、33.0%和32.4%。其中,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最大的均是湖南省,分别占该流域工业排放总量的23.2%、28.6%和44.1%。农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最大的均是湖南省,分别占该流域农业排放总量的38.2%和39.0%。城镇生活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最大的均是湖南省,分别占该流域生活排放总量的24.2%、28.7%和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