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虽是共同体 并非债务都共担

发布时间: 2017-04-18 10:17:47  |  来源: 经济参考报  |  作者: 王景龙 刘登彬 王子豪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夫妻一方,夫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夫妻债务问题闹得沸沸扬扬。为了更准确、全面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涵和外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实家事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增加的两款分别作出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不可编造虚假债务让对方分担

【案例】

王先生和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个食杂店。后来,双方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先生提出食杂店经营期间,资金不足,曾借朋友谢某十万元钱。开庭时,谢某当庭拿出了王先生给其出具的欠条。于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她认为“借款”是二人虚构,借条是假的。鉴定显示,借条不是借条所书日期(一年前)所写,在鉴定结果面前,王先生、谢某不得不承认,借条是王先生给谢某“小费”与谢合谋伪造。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款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别规定:“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赌博、吸毒所负债务不予保护

【案例】

蒋女士、赵某是一对年轻夫妇。结婚不久,蒋女士发现赵某赌博成性,同时还偷着吸毒。忍无可忍,蒋女士提出与赵某离婚。得知蒋女士欲与赵某离婚,诉讼中债权人刘某等要求蒋女士对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尚未还清的债务予以分担。蒋女士以赵某所欠债务系非干“正事”,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从事非法活动赌博、吸毒,拒绝承担。庭上,赵某对欠债用于吸毒、赌博予以认可。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的第三款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特别规定: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生存权益高于债权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

【案例】

冯先生、尹女士因感情不和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开了一个大酒楼,先是挣钱后来赔钱,离婚时竟欠下上百万债务,卖了酒楼尚欠五十多万。此时,二人已无值钱的可以抵债的东西,只有住房一处。债权人要求执行冯先生、尹女士住房,此时,该房冯、尹二人已协议给了尹女士。尹女士对共同欠债务予以认可。可其称房子如给了债权人,她和八十岁老母、十几岁的孩子将无安身之处。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都规定,即使是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要保障债务人基本生存的权利。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生活必需费用、义务教育所需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例外执行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房屋。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六条特别规定:要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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