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网约车新政"违法"了?专家:或侵犯劳动权

发布时间: 2017-04-13 10:04:28  |  来源: 检察日报  |  作者: 靳丽君  |  责任编辑: 刘芳奇
关键词: 约车,劳动权,暂行办法,新政,违法

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任何种类的许可?

据报道,19个地方中,只有上海、重庆、广州3个城市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实施办法,其余16个城市以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根据行政许可法,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任何种类的许可。有观点认为,多地网约车细则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却设定网约车行业行政许可,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各地实施细则中对‘车’‘人’的限制,是对上位法细化规定,不是创设新的行政许可。”金国坤说。他指的上位法,是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对车辆的具体标准、营运要求以及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条件等,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朱巍也认为,我国的上位法很多是原则性规定,需下位法进行解释。而且,现在网约车规定都是暂行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旧产业的交融发展,更高位阶、更加稳定的法律法规也许会出台。

“网约车档次必须高于出租车”是否公平?

在已经出台的网约车细则中,有些地方规定网约车的档次必须高于出租车或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这是否违反了公平原则?

“这正是体现了公平。”金国坤认为,出租车的成本高于网约车,需要平衡普通出租车与网约车的利益。所谓的档次,并非单纯指车辆的价位,车辆性能、技术参数等都应考虑在内,要保证车辆的舒适度,也要考虑乘客的安全。

但朱巍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表示,市场经济环境下,城市出行要创新,要有差异化服务。但如何实现差异化,这些不应由政府部门直接规定。“行政法规不能影响市场主体的经营性地位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而应当由经营主体各行其道,自由竞争。”朱巍说。(靳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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