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红日: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 所得税如何强化力度

发布时间: 2017-03-29 17:27:17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孙渴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制,中等收入,倪红日,财产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实习生孙渴)2017年3月27-28日,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与挪威城市区域研究所共同举办的第九届中挪社会政策论坛暨第82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主题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经济全球化新挑战、新动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差距的税收政策选择》的演讲。倪红日在演讲中对所得税如何在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方面强化力度进行了介绍。

倪红日提出,税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主要包括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和强化征收管理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是两者互为另一方面的前提。税制设计和完善是征收管理的前提条件,而征收管理能否实施又是税制设计的前提条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的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对于具体的措施,倪红日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不宜再统一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2006年以来,我国曾三次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2006年从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由2000元/月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仅2011年免征额调整就减少了6000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此,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都大幅度减少。

合国家统计局对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目前个人所得税只是针对年所得收入在42000元以上(月收入3500元)的人征税,也就是大体相当于对20%的高收入群体和少部分中等偏上群体征税,对低收入和部分中等收入群体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因此,考虑到整个税制结构调整的要求,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还需要研究,不宜统一笼统地再提高。最重要的是,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的公平性,在实行了综合与分项计征得税制改革后,将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支出费用,在综合计征基础上进行抵扣,以尽量精准地减轻部分纳税人的负担,这种制度设计是比较公平、规范和科学的。

对财产性收益征税管理

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相关性比较高的是对个人财产性收益的征税管理,这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软肋”,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重点之一。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中,虽然已经都涉及了这些财产性收益,但由于没有实行综合计征,累进税率并没有很好地全面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同时,由于税收征管制度的条件不够,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及时掌握个人的全部收入信息,因此很难在综合计征的基础上计算累进税率,这样,使得高收入者来自财产收益的部分,只能按照低档税率征收。

税收征管的难度还来自经营主体的收入费用化问题,而这需要通过税制的完善和强化税收征管来加以控制。

强化税源监控的社会管理

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有赖于全社会的信息管理共享和纳税环境的优化。这绝不是税务机关自身能够做到的,所以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政府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顶层设计是首要的。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还不适应对自然人税收征管,需要修改和完善。

现行中国的《税收征管法》主要针对企事业纳税人,相对缺乏针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相关配套法律措施。包括税收债权保障措施、反避税措施中自然人主题的缺位,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消权制度的规定等。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修改和完善的同时,税收征管方面的相关法律也必须修改和完善。

纳税人意识有待提高

纳税意识是将间接税改为直接税的最大障碍之一。为此,需要大量地普及财税知识,让人们意识到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要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也要从经济原理上说明公民为什么要纳税,它的经济实质是老百姓购买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用于自身的消费,就像购买粮食和食品一样,只是购买的方式不一样而已。提高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是税收制度改革和结构性调整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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