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福林:中等收入者超8成来自城镇 应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

发布时间: 2017-03-28 12:00:09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孙渴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迟福林,中等收入者,城镇,农民,土地财产权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实习生孙渴)2017年3月27-28日,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与挪威城市区域研究所共同举办的第九届中挪社会政策论坛暨第82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主题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经济全球化新挑战、新动力”。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演讲。

机遇

中等收入群体倍增

对于如何判断经济转型升级大趋势下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现实性,迟福林提出,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历史新阶段,经济结构变革的趋势性特点比较突出,制度结构还有很大的调整空间,这将为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提供重要机遇。

在经济转型升级大趋势下,中国产业结构变革趋势使得中等收入群体扩大。首先,产业结构升级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前提。中等收入群体既是产业结构变革的主体力量,又是产业结构变革的重要成果。

其次,消费结构变革趋势使得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当前,中等收入群体消费的“升级型”特点相当突出,并成为推动消费结构从物质型消费向服务型消费为主转型的内在动力。可以预期,消费结构升级及制造业服务化的快速发展,将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提供新的空间。

最后,城乡结构变革趋势使得中等收入群体扩大。从现实情况看,中等收入者80%以上来自城镇,未来农民与农民工将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来源。随着越来越多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其就业形态将日趋多元化,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关键

以财产权为重点调整利益关系

对于如何以调整财产利益关系为重点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迟福林院长表示,经济转型升级为中等收入群体倍增带来历史性机遇。要把这个机遇转变成为现实,关键是要尽快以财产权为重点调整利益关系。

迟福林指出,首先要扭转实体经济的结构性失衡,防止虚拟经济和房地产异常波动引发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下降。振兴实体经济,实现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既是经济运行中的重大挑战,也是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重大任务。

其次,要加快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使部分农民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最大空间在农村,最大掣肘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未得到落实。为什么中等收入群体中的农民比重严重偏低,主要原因是其财产性收入占比太低。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可以落地,那么每户农民每年可新增收入1.5万元左右,这可以为一部分农民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提供重要条件。”

最后,要提升产权保护的制度化与法治化水平,稳定中等收入群体的制度预期。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资本化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此外,以员工持股的形式实现劳动力产权是普通劳动者自身价值资本化的重要途径。

重点

变革城乡结构、教育结构和税收结构

对于如何以结构性改革破解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结构性矛盾,迟福林院长提出,经济转型升级的趋势性变化蕴藏着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巨大潜力。但是,当前制约中等收入群体成长的结构性矛盾突出,成为了中低收入者向上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要以城乡结构、教育结构和税收结构变革为重点,通过结构性改革破解中等收入群体倍增面临的结构性矛盾。

迟福林认为,首先,要加快城乡结构变革,在城乡一体化中使部分农民和农民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当务之急是在严格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限制的前提下,尽快赋予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

其次,加快教育结构变革,在提升人力资本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需要通过教育结构改革和教育市场开放,加快形成创新型、开放性、专业化的教育体制,形成全社会办教育的社会环境,形成与经济转型升级相匹配的人力资源结构。由此,使具有创新意识、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有条件进入中高收入群体。

最后,加快税收结构变革,形成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新税制。合理的税收结构能够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并且增强中等收入群体的自我认同感。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大趋势,培育中等收入群体,需要逐步改变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此外,扩大以财产税为重点的直接税征收范围和征收力度,有利于降低工薪阶层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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