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进阶版”,国家为啥鼓励这些人离岗创业?

发布时间: 2017-03-23 09:59:40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胡俊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聘用合同管理,创业能力,进阶,离岗,指导意见

“编制内”的专技人员不用辞职,可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了更多发展空间。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多项具体政策措施,指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可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离岗创新创业者,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国家为啥鼓励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哪些“体制内”的人符合创新创业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这些离岗的创业人员该如何管理?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为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

《指导意见》强调,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指导事业单位按规定定期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并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在此之前有无先例?

事实上,早在2015年,国家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出台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一系列政策文件。2015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要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要探索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

同年5月,国务院再次向国有科研人员抛出“下海”的绣球,以保留体制内身份和待遇3年为优惠条件,鼓励他们离岗创业。

2016年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2015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汇报时明确指出科技人员可以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

随后深圳、武汉、重庆等城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为编制“松绑”,支持人才离岗创新创业并保留人事关系。

过去,高层次人才往往有个“身份”,要么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要么是在私企、民企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编制外”。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单位同意,可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出台从政策上给“编制内”的优秀人才创业“松绑解套”。

深圳市则希望通过对编制的“松绑”,打造富有特色的“深圳模式”。多位专家学者、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斯坦福+硅谷模式”,认为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跟世界一流创新地区的激励和引导政策接轨。

2017年1月中组部、科技部联合印发《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再次明确提出要突出改革创新。针对科研事业单位反映突出的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创新入手,大力推行聘任制,试行年薪、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允许适度兼职取酬,放开出国交流限制,允许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任期结束后继续从事科研活动给予必要支持,明确规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解决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规定的问题,淡化“官本位”和行政化色彩,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近年来,科研人员出来创业的意愿不断增强,但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和各类保障关系的存续问题,事业单位和科研人员之间,常常陷入“放”与“不放”,“走”与“不走”的两难境地。

为此政协委员有啥建议:

应督促各地制定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完善高精尖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推动科技人员管理的“去行政化”;同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并不断完善科技市场服务体系和众创空间服务,落实与创新、转化相关的税收、创业和投资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 刘长庚

科研人员、高校教师如何有效开展创新创业,如何大胆创新创业,很多人在从“体制内”走向“体制外”的问题上还不清楚,进而不敢做。

没有发明人参与,成果应用做不好;科研人员直接参与又有很大顾虑,如果到公司兼职、入股,审计会过不了关。原因在于国家相关政策不配套。

应打通法律通道,出台一份负面清单,规定什么职位的科研人员不能做什么事,让科技成果转化顺利进行。

——全国政协委员 王超

六成科技工作者有创业意愿,但真正开始创业的只有2.5%,科研院所中这一比例仅有1.2%;大部分科技工作者对政策仅停留在“听说”阶段,真正对政策了解的比例仅有27.6%-59.6%。原因在于,高校院所将研究骨干流失率作为内部管理指标,认为教师创业会影响教学效果。

首先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科研机构落实政策的主动性,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研人员转化收益等配套措施,解决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后顾之忧。

其次,建立知识价值认定评价的标准体系,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的法律框架,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和收益保障机制,并为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管理改革的突破口建立保障底线;建立完善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奖励制度,支持有创新、创业能力的年轻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承担重点课题,提高其创业积极性。

——全国政协委员 陈章良

部分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新闻网、长江日报、新华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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