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三种情况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发布时间: 2017-02-23 08:31:46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胡永平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规定,庭审活动,直接言词,最高人民法院,签字

中国网2月23日讯 (记者胡永平)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要求法庭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类似做法。庭审录音录像对庭审活动的记录具有真实、客观、完整、全面的特点,比书记员人工记录更具优势。实践中,一般书记员记录的准确率都不太高,诉讼法规定通过对笔录“阅读”“签字”等形式,弥补书记员记录上的误差和缺陷,确认和固定法庭笔录的内容,使法庭笔录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直接言词和客观真实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录音录像高度还原的技术特质对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更加有效。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一)休庭;(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规定》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70%左右。这类案件数量大,案情简单,当庭宣判率高,上诉率低,诉讼当事人对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指出,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结合信息化给审判工作带来的便利,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可以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另外《规定》还强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庭审录音录像涉及的相关技术保障、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该《规定》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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