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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被旅行社要求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的现象有望获得根本改变。今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这意味着,近年来多发的被旅行社或导游卷款而逃事件将随着送审稿的通过,而再无条件发生。
实践中,旅行社为防止旅游者境外非法滞留给其造成损失,往往要求旅游者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卷款而逃的事件。就这种行为是否应该规范、如何规范,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据国家旅游局介绍,在他们此前的调研中,不少意见认为,旅行社为防范经营风险、防止旅游成为非法滞留的洼地而收取担保金的行为,应当被允许;但同时,由旅行社直接收取现金风险较大,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应当予以规范。
另一种涉及保证性质的资金也在送审稿中被予以重新调整,这就是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是已实施多年并经旅游法确认的一项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重要制度。行业对改革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呼声很高。对保证金的设置有不同看法。
但也有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认为暂不成熟。主要原因是行业协会发育还不够成熟,难以承担资金监管责任;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难以保障资金安全;易造成规范经营的旅行社除需出资为自身提供担保外,还需出资为不规范经营的旅行社提供担保,加重了规范经营的旅行社的负担,且可能导致不规范经营的旅行社因多了共保资金保障而更加肆无忌惮。
目前,22个国家(地区)大都设立了该项制度,这些地区都是世界上旅游发达地区,大多数的旅游者或旅游目的地都集中这些地区。
考虑到经营边境游的人身安全风险、资金风险通常要高于境内游但低于出境游,送审稿规定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50万元,其分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0万元。为进一步调动分社所在地旅游部门监管的积极性,方便其在法定情形下动用质量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分社质量保证金缴纳地由设立社所在地改为分社所在地。
基于旅游部门动用质量保证金存在难度和风险,将“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修改为“旅行社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实清楚,造成的直接损失明确、具体,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
此外,针对零负团费经营等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的理解不一、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送审稿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各种方式规避法律,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