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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刚刚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至今26年来首次修订。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的过程经历了哪些困难? 推动、参与修法工作的国家林业局总工程师严旬和法学专家常纪文做客中国网《中国访谈》,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常纪文介绍, 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过程经历了长时间的拉锯战,立法咨询工作十分激烈。主要有以下几个争论点:
第一,动物福利是否进入这部法律。他介绍,第一稿的时候,动物福利被加入条文中的时候产生了一些分歧,动物保护人士对于动物福利是否应该立法意见不一。不同意立的动物保护人士,认为动物福利法会刺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增加人工繁育的现象。
第二,野生动物是否利用是争论的最厉害的一点。在立法目的里,提出过 “积极驯养繁殖”,包括里面有“合理利用”这些具体的词语,因为动物保护人士认为内容太冗杂,立法目的应该修改。于是立法目的中的“积极驯养繁殖”被修改为“规范利用”,“合理利用”改成“规范利用”。“从形式上看‘利用’的措词减少,但是从内容上看,目前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还没有废止,还有分类管理的问题,对于人工繁育技术稳定成熟的,可以不做野外物种来对待,可以有特殊的对待。”他指出。
第三,争论激烈的是野生动物资源到底属于谁所有?“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属于全社会所有?在以前的规定中,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后来在解释的时候,包括立法,比如全国人大,包括有关部门解释的时候也讲到,一般讲的是一种资源,不是讲的野生动物,包括遗传资源这些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争议是比较大的。”
严旬指出,有一些观点是针锋相对的。根据他的统计,在新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文本中,“利用”这个词一共出现了19次,“保护”这个词一共出现了137次,在国务院的主管部门中,也添加上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19次的“利用”中,第一是《总则》中的规范利用,有两个在规划上应用的“利用”,还有9个在法则禁止或者违反里面提到的“利用”,真正谈利用的只有7个。严旬先生认为,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上从立法目的来说,是以保护野外的野生动物为主的。应当说是它一部“保护法”,而不是一部“利用法”。
常纪文提出,立法讲究技术,看立法的进步不要单纯看字眼,对一部法律价值的判定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它的立法内容,包括立法的思想,立法的内容是不是发生了前进。他认为,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里有很多进步之处,包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包括栖息地的保护,内容的实质大大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