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重大滑坡事故答问

发布时间: 2016-07-16 15:47:35  |  来源: 新华社  |  作者: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渣土,高密度电法,天然气喷射,新区,事故发生

三、事故责任

记者:红坳受纳场存在哪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答:红坳受纳场主要功能是受纳建设工程产生的余泥渣土,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中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红坳受纳场在没有正规施工设计图和未办理用地、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建设运营,超量、超高、超规划区域堆填余泥渣土,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益相龙公司)是红坳受纳场的实际运营企业。益相龙公司未经正规勘察和设计,违法违规组织红坳受纳场建设施工;现场作业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开展运营;无视受纳场安全风险,对事故征兆和险情处置错误。深圳市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绿威公司)为红坳受纳场运营服务项目的中标企业,在招标当日即与益相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标后将经营权转让给益相龙公司。中标后,违法违规整体转让中标项目,名为分包,实为整体转包。在将运营服务项目转包后,未与益相龙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益相龙公司和绿威公司以及与益相龙公司有债务关系、实际参与红坳受纳场项目运营的林敏武、王明斌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

记者:有报道称,早在2014年,红坳村村民就曾举报红坳受纳场存在安全隐患。深圳市和光明新区有关部门是否存在对举报查处弄虚作假、错失整改时机的情况?

答:2014年10月,光明新区红坳村村民分别致信广东省委、省政府,举报红坳受纳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接到广东省信访局转来的信访件后,深圳市、光明新区有关负责同志分别作出了批示,要求关注群众反映安全问题,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整改工作。

调查认定,深圳市、光明新区及其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问题未认真核查、整改,错失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机会。虽然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查实并向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函告了存在的事故隐患,但是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弄虚作假答复举报人和上级机关,在仅仅补办水土保持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补办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再次为红坳受纳场核发《临时受纳场地证》,使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持续存在并继续加重,最终酿成事故。

记者:红坳受纳场的审批、监管等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腐败问题?

答:调查发现,深圳市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第一,深圳市城市管理部门违法违规审批许可,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严重缺失。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在红坳受纳场不具备受纳场地证发放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向其发放临时受纳场地证;未纠正和查处红坳受纳场违法转包的问题;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受纳场存在超容量受纳、缺乏有效的导排水系统等问题;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回复举报人和上级机关,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恢复红坳受纳场运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对红坳受纳场违法违规转包和超量超高堆填的问题失察失管,对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存在的问题失察。

第二,深圳市建设、环保、水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建设、环保、水务行政审批许可和日常监管等法定职责。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未按规定跟踪和督促红坳受纳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未督促红坳受纳场整改隐患并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也未按规定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法违规实施规划许可,对违法用地行为未依法查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在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情况下违规核发红坳受纳场选址意见书,违规以复函的形式同意红坳受纳场作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按职责规定对红坳受纳场未批先建问题进行查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对下属光明管理局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红坳受纳场未批先建的问题失察,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开展查违工作。

第四,深圳市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未有效督促深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深圳市人民政府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未能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安全发展的关系,为解决建设工程渣土的排放问题,在红坳受纳场项目与有关规划冲突的情况下,仍违法违规强行推动渣土受纳场建设;对受纳场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未督促光明新区管委会整治和排除群众反映的红坳受纳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有关职能部门违规为红坳受纳场审批的问题失察,未有效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光明新区管委会落实对渣土受纳场的安全监管职责。光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按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要求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渣土受纳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关职能部门违规审批和未依法进行执法检查问题失察,未有效整治和排除群众反映的红坳受纳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渣土受纳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未依法及时查处红坳受纳场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的问题。未发现和纠正红坳受纳场存在的违规转让许可证、超容量受纳、缺乏有效的导排水系统等问题。

事故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腐败行为和其他犯罪事实。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徐远安,在任职期间违反法律,权钱交易,大肆收受益相龙公司实际控制人龙仁福贿赂;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审批红坳受纳场;玩忽职守,对红坳受纳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经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腐败行为和其他犯罪事实,司法机关仍在全力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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