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实习生张天华)2015年,吉林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全部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监测和评价。《2015年吉林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吉林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优良级天数比例在64.0%-86.3%之间,全省平均73.7%。
2015年,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在18-39微克/立方米之间,全省平均27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在19-45微克/立方米之间,全省平均31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在55-107微克/立方米之间,全省平均88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在37-66微克/立方米之间,全省平均55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95百分位浓度在1.1-2.7毫克/立方米之间,全省平均1.9毫克/立方米;臭氧8小时90百分位浓度在117-159微克/立方米之间,全省平均136微克/立方米。在所有超标天数中,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比例最高,为76.8%;其次是O3,为14.9%;再次是PM10,为8.6%。
2015年,全省各城市降水pH年均值为6.53,呈中性。酸性降水主要集中在图们市和珲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