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4-27 08:44:34  |  来源: 新华社  |  作者: 新华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生产性服务业,智能化升级,生成点,物流社会化,科学发展观

六、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二十四)明确主体责任。东北各省区党委和政府是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责任主体,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更多从内因着眼、着手、着力,进一步提高认识、求真务实、精心组织、主动作为,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形成新一轮东北振兴的好势头,打赢全面振兴这场硬仗。要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攻坚克难、锐意改革,下大力气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束缚,下决心破解体制机制障碍。要强化责任落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认真细化实际举措并一项一项予以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的要求,着力加强地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力选拔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把群众利益和民生改善放在突出位置,及时发现新情况,勇于解决新问题。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甘于奉献、勇于担当精神,充分发挥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等激励作用,大力宣传振兴成就和先进典型,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群众的积极性,广泛凝聚正能量,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东北振兴的良好氛围。驻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要带头深化改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地方振兴发展。

我国中西部和东部地区也有不少典型的老工业城市和资源枯竭城市,他们与东北老工业基地一样,是当前推进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地区。要统筹支持全国其他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相关地区党委和政府要把本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具体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转型发展道路。

(二十五)加大政策支持。要研究在注重质量和效益前提下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举措和办法。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东北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社保、教育、就业、保障性住房等领域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按粮食商品量等因素对地方给予新增奖励。资源税分配向资源产地基层政府倾斜。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机构探索支持东北振兴的有效模式,研究引导金融机构参与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和独立工矿区转型的政策。推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发展,允许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要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和城区老工业区、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国有林区等困难地区支持力度。制定东北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重点向东北地区倾斜。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支持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二十六)强化组织协调。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和重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推进重大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抓紧出台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加大政策支持和推进落实工作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和调查研究,制定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牵头推进重点工作,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重大事项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事关我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现,事关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事关我国周边和东北亚地区的安全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凝神聚力、开拓创新、敢于担当、扎实工作,要像抓“三大战略”一样,持续用力,抓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快实现全面振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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