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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湖南省将不再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分,常住户口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立户、分户、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入登记、迁出及注销登记、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管理作出详尽规定。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当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降临到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其户口登记将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根据《办法》,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户主应在1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
其中,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申报户口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监护人凭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办法》还对在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落户湖南省所需材料作出规定,当新生儿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新生儿民族成分申请书。
●放宽长株潭三市迁移落户
《办法》中对迁入登记的形式,除了夫妻一方投靠、未成年人投靠、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等,还分别对城区人口不足5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以及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城区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落户,提出了具体迁入条件和所需申报材料。在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另外,户口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三市任一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可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该市市辖区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