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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拟订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日前通过甘肃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您若有好的建议请在2月29日前,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z4609567@sina.com。
实施两孩后要增加幼儿园
《条例(修正草案)》提出,在第八条增加第二款“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殖健康、妇幼健康、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公共服务建设。”
流动人口
计生纳入现居住地管理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原规定为:不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
生育二个子女不再审批,夫妻自己做主
将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和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原规定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前两个子女残疾可申请第三胎
将第十八条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原规定为: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申请二胎。再婚夫妻生育的相关规定属于增加内容。
合法收养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计算
增加第十七条:“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仍可安排再生育。” 增加第十八条:“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