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未形成的可预期现金流纳入融资

发布时间: 2015-11-26 17:32:21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王东海 周兵  |  责任编辑: 品牌
关键词: 可预期 现金流 融资 租赁 证券化 大成律师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记者 王东海 周兵)11月18日,中国租赁资产证券化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由《金融时报》社、中国融资租赁研究院、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和北京圣大律师事务所主办,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量通租赁有限公司协办。

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当中,经常会存在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匡双礼在会议上讲解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六大常见法律问题。

第一,自身的收支结构。在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上,有的租赁公司把第一还款来源说成融资平台,这让相应的机构在看基础资产时候就会非常担心最终的还款来源,可能会落入到负面清单。在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对方有重大嫌疑的话,建议相应的合作伙伴把这样的资产剔除。

第二,基础资产分拆问题。目前,中国资本市场ABS购买者不太愿意买八年、五年、十年的,如果五年、十年甚至更长租约的话,会进行期限分拆,将租金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即可。

期限分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评级单笔金额有时不能超过总资产池的5%,所以需要分拆。租赁物的分拆,要解决评级或者其它项目当中集中度过高的问题,原来是1亿的项目,可能需要分拆出几个合同,并保证租赁物本身的独立性。

第三,把没有形成的可预期的现金流纳入融资范围。当转让的基础资产只占整个租赁物价值比较小的一部分,为了达到保护的目的,在相应文件里可以约定,可以抵押整个租赁物,到期之后再解除。当租约和租赁物购买价值差的很远时,可以远期租约。

第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假如有一天出现了权利完善事件的时候,租赁物权利转给谁?发票怎么开?

SPV或者计划管理人在目前增值税税制项下不能开增值税发票,资产服务机构也不负责开票。所以,开票的问题,会在委任新的资产服务机构时候一并解决。

第五,登记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是以普通的应收账款的转让作为登记,但是匡双礼呼吁,希望对ABS项下的基础资产作为单独的类别进行登记,有了这样的登记,可以为未来相应纠纷的解决提供非常明确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六,保证金的问题。比如,存量租约,原来是5年,现在已经过了2年,可是,2年前保证金是5000万,接下来3年的应收租金转让给SPV的时候,是不是可以把5000万分割成2000万和3000万?是不是一定要把5000万转给SPV?“我认为这只是一个商业的安排。亟待解决。”匡双礼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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