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1998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丹麦奥尔胡斯通过了《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即《奥尔胡斯公约》)。它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它强调了公众在环境问题上参与的重要性和从公共当局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详尽地规定了环境信息的范围、信息公开的程序、豁免事由、救济措施等内容。其条约宗旨在于,为了解决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保护人类的环境健康权,有必要将民众获得环保相关情报、参与行政决定过程与司法等措施制度化。公约于2001年生效。
公约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