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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海洋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聚焦与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三个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修正案草案规定,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有的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只有量化为控制指标并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才可操作。对此,草案修改为:“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限期治理制度,规定了拆除、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删去了限期治理和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的规定,建议本法与之相衔接。对此,草案作了修改:一是删去现行法有关限期治理的规定,相应在法律责任中增加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二是删去现行法中“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中有生态保护红线和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定,这两项制度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应当在总则中规定。对此,草案作了修改:一是在现行法中增加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二是将现行法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