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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西宁8月29日电 (记者王梅)近日,青海省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细则》围绕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突出党政同责,明晰责任主体,明确追责形式,强化结果运用,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细则》规定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部门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中,违背自然规律和科学发展要求,违反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规,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责。
结合青海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要求,针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可能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细则》确定了4类责任主体的32种具体责任追究情形,彰显“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原则。《细则》明确追责的形式包括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细则》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在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