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首审拟对4类污染物征税 二氧化碳不征

发布时间: 2016-08-29 15:29:54  |  来源: 京华时报  |  作者: 沙雪良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污染当量,排污费,税法,环保税

京华时报快讯(记者沙雪良)环境保护税法今天上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审议。环保税法草案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污染征税。对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由于各方面争议比较大,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环保税法也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实施后,第一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收法案。

二氧化碳不征环保税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做环保税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记者看到,环保税法草案共分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等5章二十七条。另外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当量值表”两个附表。

在纳税人上,环保税法草案与环保法衔接,将纳税人确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保税草案确定的征税对象,也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向衔接,将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

楼继伟表示,对于各方面争议比较大的对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规定税额下限各省份可上调

关于税额标准,按照“税负平移”原则,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考虑到目前部分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授权省级人民政府以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为基础向上浮动,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据介绍,今年6月底前,全国31个省份已经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有7个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北京、天津、上海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是最低标准的8-9倍、5-7倍和3-6.5倍。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没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关于税收优惠措施,环保税法草案规定了农业生产(不包含规划莫养殖)、流动污染源、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填埋场所达标排放、符合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等免税清醒,对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税。

关于征管制度,草案确定了纳税人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制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