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海洋环境拟按日计罚 删除30万元罚款上限

发布时间: 2016-08-29 15:28:07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王姝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罚款数额,删除,海洋环境保护,上限,责令改正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与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相比,草案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力度,增加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

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四类情形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四类情形包括“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非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等。

草案取消了上述规定中的罚款数额限制(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增加了按日计罚规定,明确提出,如有非法排放等四类情形,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则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企业,经批准后还会被责令停业、关闭。

现行海洋环境法设置了30万元罚款上限,规定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草案则删除了30万元罚款上限,明确可以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和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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