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 完善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8-18 09:44:25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韩军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生态补偿,生态修复,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制度建设

◆韩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后,一些地方按照这一部署开展了相关探索。如江苏省于2013年颁布了《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并就推动规划的实施出台了《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评估考核细则(暂行)》,从资金支持、监督管理考核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生态红线管控体系,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稳步开展。

但是笔者认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需认真总结经验,细化举措,将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引向深入。

细化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如何使用是生态红线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规定,补偿资金应全部用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要求资金使用的地域范围只能是已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但是也应注意到,生态保护应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比如,有些重要湿地、河流属于一个大的水系或流域,如果考虑上下游关系而不是只从一个点上进行保护,效果可能更好。

同时,资金的支出范围应规定得更加具体。如江苏省提出资金用于“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这3个词的内涵和外延非常丰富,如何准确把握和正确理解依然是基层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障碍,急需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同时,还需统筹考虑地域范围与支出范围的关系。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目前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越来越严格,为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各类专项资金都制定了与之对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流程、管理要求到绩效评估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因此,笔者建议,制定和完善生态红线保护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红线保护涉及的工程类、购买服务类项目资金使用应履行哪些规定。同时,需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对集体或个人进行补偿时,需明确补偿方式,确定指导性标准。如针对渔民上岸、退养还湖等不同情况要制定不同标准。只有这样,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才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顺利通过各级验收。

建立联动协作机制

一方面,生态红线区域的管理、监督和考核需要环保、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因此,建议构建有效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生态红线管控合力,使生态红线政策措施落实得更科学、效益更高。

另一方面,生态红线保护需要跨区域协同推进。当前,重要的水体、山脉、湿地等都被划定为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而这些区域往往都是跨越多县、市甚至多省的。比如长江就横穿多省、市、自治区,长江上下游之间休戚与共。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各地齐心协力,建立系统的保护机制。在执法、审批、应急、信息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局面。

探索解决历史问题

制度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也是如此。一个建设项目在某个时间段是合法合规的,但过几年后可能就不合时宜。如某座大桥穿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红线区被上级部门通报,笔者仔细调查后发现,对照大桥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大桥建设并无违反当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但按照现行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要求,大桥确实存在选址不当和违反饮用水水源地一级区管理要求的问题。这样的重点工程业已建成,很难拆除或搬离。

笔者建议,负有生态红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此类问题要高度重视,对此类问题进行梳理,区别对待。做到能改尽改,不能整改的通过会商、上报等环节,将问题妥善解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环保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