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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日前,江苏省发布《2015年度江苏省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显示,江苏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指标有所改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环境质量
(一)水环境
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处于轻度污染。列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的83个国控断面中,水质符合Ⅲ类的断面比例为48.2%,Ⅳ~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49.4%,劣Ⅴ类断面比例为2.4%。与2014年相比,符合Ⅲ类断面比例增加2.4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上升1.2个百分点。
1.饮用水源
江苏省饮用水以集中式供水为主。2015年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总量约51.36亿吨,88个地表水水源地和4个地下水水源地取水量分别占98.8%和1.2%,其中,长江和太湖取水量分别占取水总量的60.4%和15.4%。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评价,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9.9%。
2.太湖流域
太湖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年均浓度分别达到Ⅱ类和Ⅰ类标准,总磷年均浓度符合Ⅳ类标准,总氮年均浓度为1.81毫克/升,达到Ⅴ类标准。与2014年相比,湖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浓度保持稳定,总氮和总磷年均浓度分别下降7.7%和1.7%。湖体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56.1,同比升高0.3,总体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
4~10月蓝藻预警监测期间,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共计发现蓝藻水华聚集现象91次,仍以小面积区域性聚集为主。与2014年相比,蓝藻水华聚集现象首次发生时间变化不大,发生次数有所增加,最大发生面积和平均发生面积分别上升86.0%和46.5%。
采用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以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3项指标评价,15条主要入湖河流中,有7条河流水质符合Ⅲ类,占46.7%;其余8条河流水质为Ⅳ类,占53.3%。与2014年相比,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列入省政府目标考核的太湖流域65个重点断面,采用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以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3项指标评价,水质达标率为61.9%,与2014年相比上升3.4个百分点。
3.淮河流域
江苏省淮河干流水质较好,4个监测断面水质均符合Ⅲ类标准。主要支流水质总体处于轻度污染,符合Ⅲ类、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分别占59.0%、 26.1%、5.9%和9.0%,影响水质的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氨氮。与2014年相比,淮河干流水质保持稳定,部分支流水质有所波动,主要支流中符合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下降7.5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上升3.1个百分点。
列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淮河流域23个考核断面中,有22个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15个控制断面水质年均浓度均达Ⅲ类水质标准要求。
4.长江流域
江苏省长江干流水质较好,10个监测断面水质均符合Ⅲ类标准,与2014年相比水质保持稳定。主要入江支流水质总体处于中度污染,41条主要入江支流的45个控制断面中,水质符合Ⅲ类、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断面分别占54.5%、22.7%、2.3%和20.5%,影响水质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与2014年相比,符合Ⅲ类标准的水质断面比例持平,劣Ⅴ类断面比例上升6.9个百分点。
列入国家《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9个考核及评估断面中,5个考核断面年均浓度均达到考核目标要求,4个评估断面中有3个年均浓度达到目标要求。
5.废水和主要污染物排放
2015年,全省废水排放总量62.45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占33.3%,生活污水排放占66.6%,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废水排放占0.1%。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05.46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占19.1%,生活污染源排放占47.4%,农业污染源排放占33.2%,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占0.3%。废水中氨氮排放总量13.77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占9.7%,生活污染源排放占63.6%,农业污染源排放占26.5%,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占0.2%。与2014年相比,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4.5万吨,氨氮排放总量减少0.5万吨。
(二)空气环境
2015年,13个省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与2014年相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PM2.5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12.1%,较2013年下降20.5%;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浓度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1.城市空气
全省环境空气中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58微克/立方米、96微克/立方米、25微克/立方米和37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和臭氧按年评价规定计算,浓度分别为1.7毫克/立方米和167微克/立方米。与2014年相比,除臭氧浓度上升8.4%外,其余5项指标浓度有不同程度下降或保持稳定,其中PM2.5年均浓度下降12.1%,PM10年均浓度下降9.4%。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进行年评价,13个省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标,超标污染物为PM2.5、PM10、臭氧和二氧化氮。其中,13个省辖城市PM2.5和PM10均超标,有10市臭氧超标,苏南5市二氧化氮超标。按日评价,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为66.8%,较2014年上升2.6个百分点,13个省辖城市达标率范围为61.8%~72.1%。
2.酸雨
全省省辖城市酸雨平均发生率为28.3%,酸雨年均pH值为4.87。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淮安、扬州、镇江和泰州9市监测到不同程度的酸雨污染,酸雨发生率介于1.0%~55.7%之间。徐州、连云港、盐城和宿迁4市未采集到酸雨样品。
与2014年相比,全省酸雨污染总体格局无变化,酸雨平均发生率上升0.5个百分点。
3.废气和主要污染物排放
2015年,全省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83.51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占95.1%,生活污染源排放占4.8%,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占0.1%。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06.76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占70.6%,生活污染源排放占0.8%,机动车排放占28.5%,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占0.1%。烟(粉)尘排放总量64.50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占93.4%,生活污染源排放占3.0%,机动车(颗粒物)排放占3.5%,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式治理设施排放占0.1%。与2014年相比,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7万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16.5万吨。
(三)声环境
全省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各类声源声强及分布情况无明显变化,其中生活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仍是影响全省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1.区域环境噪声
全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昼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4.5dB(A)。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评价,13个省辖城市中有10个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昼间二级水平。影响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声源仍为生活噪声,所占比例为51.2%;其余依次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所占比例分别为23.9%、20.4%和4.5%。
2.功能区噪声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评价,全省省辖城市1~4(4a、4b)类功能区声环境昼间达标率分别为95.9%、98.2%、99.3%、 99.4%和100%,夜间达标率分别为83.1%、94.3%、94.1%、82.2%和100%。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夜间噪声是影响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全省城市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表现出与城市日常生产、生活和作息规律相似的变化特征,昼间8~18时平均等效声级维持在较高水平。
3.道路交通噪声
全省城市道路交通昼间声环境质量总体评价为好,平均等效声级为66.6dB(A),达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一级。全省超过70dB(A)(国家昼间标准限值)的路段长度占监测道路总长比例为11.7%。
(四)生物环境
太湖、长江、京杭大运河等主要水体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全省生物环境无明显变化。主要河流底栖动物物种多样性评价等级为丰富、较丰富的断面分别占8.8%和33.8%,一般、贫乏和极贫乏断面分别占26.5%、11.8%和13.2%,未采集到底栖动物的断面占5.9%;主要湖泊底栖动物物种多样性评价等级为丰富、较丰富的测点分别占7.6%和43.4%,一般的测点占39.6%,贫乏和极贫乏的测点分别占5.6%、3.8%。
与2014年相比,主要河流底栖动物物种丰富和较丰富断面比例上升3.4个百分点,贫乏、极贫乏断面比例下降3.9个百分点;主要湖泊底栖动物物种丰富和较丰富测点比例下降13.7个百分点,贫乏和极贫乏测点比例上升3.5个百分点。
采用《大气微生物污染级别划分标准》评价,2015年全省省辖城市环境空气中细菌含量评价为清洁的测点比例为63.3%,较2014年上升10.0个百分点;霉菌含量评价为清洁的测点比例为67.3%,与2014年持平。
(五)近岸海域
2015年,全省近岸海域16个国控海水水质测点中,符合或优于《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二类标准的比例为75.1%,较2014年上升12.6个百分点。
31条主要入海河流河口监测断面中,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断面有9个,占29.0%,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断面分别占45.2%、9.7%和16.1%。与2014年相比,符合Ⅲ类断面比例减少12.9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增加3.2个百分点。
(六)土壤环境
2015年,根据国家要求,我省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开展了试点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总体良好,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的测点比例为90.3%。
(七)辐射环境
2015年,辐射环境56个国控点和233个省控点监测结果表明,全省空气、水体和土壤辐射环境状况良好。太湖、淮河、长江等重点流域水体及近岸海水、海洋生物中放射性核素浓度与1989年江苏省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测量结果处于同一水平;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中放射性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要求。环境中电磁辐射监测结果均低于《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2014)中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要求。
田湾核电站外围辐射环境状况处于正常水平,外围地表水体、海水、空气、土壤、生物等介质中放射性核素浓度均在本底水平涨落范围内。
全省12家辐照中心、11家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环境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库区周围水体、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在本底水平范围;广播电视发射台、移动通信基站、高压输变电工程等电磁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八)固体废物
2015年,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1259.1万吨,综合利用量10756.0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2.9万吨),处置量418.0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1万吨),贮存量98.1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260.0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123.7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5万吨,委外综合利用量83.7万吨),处置量125.7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2.4万吨),贮存量14.5万吨。
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建有污水处理厂797座,实际处理污水量46.22亿吨,污泥产生量314万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建设,全省基本形成以焚烧处置方式为主,建材综合利用、填埋和土地利用处置方式并存的污泥处置结构。其中,焚烧处置占64.4%,建材综合利用占14.2%,填埋处置占17.0%,土地利用处置占4.4%。
全省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数量达到293家,年处置利用能力达到810万吨,共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8座,其中焚烧处置设施20座,焚烧处置能力30万吨;填埋设施8座,填埋处置能力14万吨,基本建成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网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共接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572.5万台,拆解587.5万台。
二、措施与行动
(一)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目标方向,更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七大行动”。省委书记罗志军在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上强调,虽然经济形势比较紧,但坚决不能打开环境保护这道“闸”,不能用弱化环保约束、降低环保要求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推动经济绿色转型。产业结构实现“三二一”的标志性转变,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和占比加速扩大,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节能环保产业主营收入超过8000亿元。与2010年相比,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22%,单位GDP建设用地规模下降33%。
加强生态空间管控。启动省级生态红线区域优化调整,各省辖市均制定辖区生态红线保护规划以及管控办法、补偿政策。对省级生态红线监督管理情况实施严格考核,并与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挂钩,拨付年度省级生态补偿资金15亿元。江苏省被环保部列为国家首批生态红线管控试点省份。
深化环境综合整治。累计完成5.18万个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8万个村庄环境整治任务,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0.4%,城乡生活垃圾转运体系实现全覆盖。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全省林木覆盖率提高到22.5%,自然湿地保护率达42.7%。
推进生态示范创建。新增11个地区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市考核标准,新建国家级生态镇94个,生态村44个。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3家园区通过环保部、商务部、科技部组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考核验收,泗阳经济开发区等7家开发区建成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继续加大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力度,进一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105.46万吨、 13.77万吨、83.51万吨、106.76万吨,较2014年分别削减4.13%、3.43%、7.70%、13.38%,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十二五”期间,上述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削减17.62%,14.59%,23.07%,27.46%,全面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
组织实施重点减排工程3628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13%,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4600余处,商品有机肥年生产能力约210万吨;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均完成脱硫、脱硝技术改造,62台、3008万千瓦大型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占全省总装机容量的40%。154台钢铁烧结机和45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均建成脱硫脱硝设施。
(三)大气污染防治
各地党委、政府严格落实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建立“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工作机制。省人大颁布《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供坚实法律保障。组织实施1727个大气治理重点项目,进一步提升治理系统性、科学性。
在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方面,认真落实《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整治燃煤小锅炉8277台,基本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对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专项督查,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847个,在石化、化工等行业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基本建成省、市两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平台,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29.84万辆,其中2005年之前注册营运的8.99万辆黄标车全部淘汰。全省车用汽、柴油(含乙醇汽油)全部升级到国Ⅴ标准,推广新能源汽车2万辆。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建成港口岸电系统1185套。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江苏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全面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深入推进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全省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64%、清扫面积达3.86亿平方米。
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方面,省农委、省农机局、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和考核办法,完善以禁烧成效为导向的资金补助机制,省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补助资金。严格落实禁烧责任制,完善卫星遥感、路面巡查和PM2.5监测“三位一体”监控模式,环保部通报的秸秆火点数同比下降91.2%。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方面,建成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开展空气质量24小时预测预报,冬季提前到48小时,细化完善应急管控措施。积极推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完成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16+1会晤、国家公祭日、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任务。
(四)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
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出台《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十三五”我省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构建覆盖全省地表水、饮用水、城市内河、近岸海域、地下水等五类水体的水环境监测断面(点位)体系,进一步提高各市、县(区)水环境监测点位的代表性、科学性。
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开展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现场督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协同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扎实推进新一轮太湖治理,连续第八年实现“两个确保”。认真落实国家重点流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累计完成长江、淮河流域治污项目219个,完成率89.4%,国家考核结果为优。加强南水北调沿线水质监控,通水期间开展加密监测和排污单位专项检查。组织编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积极推进白马湖等重点湖泊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
开展城市黑臭河道整治。组织实施166条城市河道年度整治计划,向社会公开每条河道的“河长”,组织开展城市河道整治第三方评估,并选择6条河道开展公众监督调查。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省政府出台《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明确6个方面、35项重点任务。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和重污染入海河流排查整治工作。
推进重金属和土壤污染防治。列入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33个重点项目全部完成。详查重金属污染状况,完成全省涉汞行业专项整治和苏中、苏北地区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关停污染严重的108家电镀企业和48家涉汞企业。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扩大典型污染土壤修复试点。
提升化工园区环境管理水平。深入开展沿海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关闭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57家、化工项目89个,对210家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对386家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启动苏中、苏北地区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全面开展“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全年建成950多套污水处理设施,铺设污水管网约2100公里,建成垃圾转运站36座、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集中处置中心6座、氮磷拦截工程4万多平方米。环保部、财政部在南京高淳召开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现场会,推广江苏治理经验。
(五)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党政同责,形成党委组织领导、政府具体实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全省环保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0.9万人次,现场检查企业23.6万厂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8033起、处罚总额近4.2亿元;利用新法赋予的手段办案875起,其中按日计罚97起,限产停产340起,查封扣押362起,行政拘留76起。全年征收排污费22.18亿元,连续15年居全国第一。在媒体公开曝光33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社会反响强烈。
推进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检测鉴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监测数据认可、危险废物认定等相关事项。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偷排直排、数据造假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全省公安部门共立案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7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25人,案件数同比上升49%。
加强环境信访问题调处。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组织第七次全省环保局长大接访。全省环保部门共受理群众环境投诉10.2万次,主动排查重点环境矛盾纠纷930件,已化解889件。省环保厅领导接待群众上访24批、135人次,带案下访32人次;县市环保局领导接访1467人次,带案下访1931人次,推进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省环保厅全年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44条,均得到妥善处置,未造成严重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其中被环保部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8起,无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试点。联合举办“携手江浙沪共保太浦河”长三角跨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沿江8市完善长江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六)环境监测预警与信息化
提升环境自动监测预警能力。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加密布设全省土壤、近岸海域、地表水等监测点位,初步形成要素全覆盖的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发挥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作用,完善水质异常快速调查处置机制,共及时捕获、果断处置水质异常情况79起,有效防止水质大幅波动。加强太湖蓝藻监测预警,安全度夏期间,共编制监测预警日报214期,为太湖水质安全提供保障。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大检查,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省级层面组织了飞行检查、网络检查和交叉检查。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事前认定改为登记制,建成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登记与服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完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加快建设污染源“一企一档”动态管理系统。开展企业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规范化整治,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数据传输有效率达97.36%,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
(七)环保制度与科技创新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方案》,获环保部批复同意。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评估制度,将“绿评”范围逐步拓展到县(市、区)及重点工业园区。出台《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污染物种类、地域及行业范围。完善水环境资源上下游“双向补偿”政策,全年区域补偿资金近4亿元。制定《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组织全省2万多家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落实环保“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出台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将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市县,彻底取消环评报告评估收费和试生产环保核准。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省环保厅设立省级环保科研课题69项,下达资助经费1900万元,有3项成果获环保部科学技术一等奖,6项获二等奖,6项获三等奖,1项成果获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开展生物制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研究,出台《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连续第六年举办环保新技术交流洽谈会,吸引10余个国家、近300家企业参加,集中展示了一批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
(八)环境宣传教育与国际交流合作
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开展第三届全省环境宣传教育周,举办“全省大学生环保知识大赛”、“百名主播带你领略环境美”等大型宣教活动。电子废弃物微信回收平台正式上线,命名第十四批111所省级绿色学校。建设“e环保”等多个自媒体平台。江苏省生态环保体验中心向社会开放,入选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全省环境宣教工作获得第九届中华环境奖和江苏宣传思想文化创新奖。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主动公开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信息,“江苏环保”网站全年对外发布各类信息8233篇,年访问量达890万人次。加大环保政策解读力度,组织新闻发布会64场。督促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平台运行稳定。
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完成中美合作“中国大气质量管理技术援助项目”。与丹麦首都大区地区发展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就土壤、地下水环境管理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履约项目,出台《江苏省ODS物质制冷维修、回收、销毁等备案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亚洲开发银行盐城湿地保护项目,项目总体进度完成率达56%。
责任编辑:苗津伟、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