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36问”权威解读“土十条”

发布时间: 2016-06-22 15:19:16  |  来源: 新华网  |  作者: 朱军平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耕地安全,重点污染物,生态风险,人居环境安全,区域地球化学

6、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从总体上看,目前的工作基础还很薄弱,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尚未形成。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科学家开始关注矿区土壤、污灌区土壤和六六六、滴滴涕农药大量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等问题。“六五”和“七五”期间,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开展农业土壤背景值、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和土壤环境容量等研究,积累了我国土壤环境背景的宝贵数据,在此基础上制订并于1995年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近年来,我国土壤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一是组织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了我国土壤污染特征和总体情况;二是出台一系列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三是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四是制定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五是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7、《土十条》编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与大气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为此,我们重点在开展调查、摸清底数,推进立法、完善标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同时,提出要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国内外实践表明,解决好土壤污染问题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针对当前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立足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土十条》以农用地中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明确监管的重点污染物、行业和区域,严格控制新增污染,对重度污染耕地提出更严格管控措施,明确不能种植食用农产品,其他农作物不是绝对不能种;对于污染地块,区分不同用途,不简单禁用,根据污染程度,建立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同时紧扣重点任务,设定有限目标指标,以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三是坚持分类管控、综合施策。为提高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措施;对建设用地,按不同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严格用地准入;对未利用地也提出了针对性管控要求,实现所有土地类别全覆盖。在具体措施上,对未污染的、已经污染的土壤,分别提出保护、管控及修复的针对性措施,既严控增量,也管好存量,实现闭环管理,不留死角。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