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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控制度
加快建立体现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政策机制,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责任追究的红线管控制度体系。
(一)建立红线管控目标确定及分解落实机制。根据部门职责和地方实际,国务院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在摸清全国资源环境生态现状的基础上,分别确定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目标、分解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要按程序报批。
(二)完善与红线管控相适应的准入制度。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把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鼓励地方出台严于国家要求的红线管控办法。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节能评估审查、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入河(湖、海)排污口设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等制度完善和实施过程中,强化细化红线管控要求。
(三)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实施监管。加强环评、排污许可、能评、用地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入河(湖、海)排污口设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等后评估和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规划实施期中、期末评估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严格落实红线管控要求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建立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落实情况日常巡查、现场核查等制度,强化红线管控落实情况的执法监督。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土地和环保督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水资源督察等考核监督中,强化红线管控要求。
(四)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资源消耗、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统计监测核算制度建设,确保国家与地方核算方法、标准、点位等衔接统一,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一致性,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卫星遥感与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建立红线监测网络体系,覆盖管控重点领域。研究建立红线管控第三方评估机制。
(五)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中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因素,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限制性措施。完善能源消耗晴雨表发布等制度。红线管控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相关地区要建立区域、流域红线管控预警和联动机制。
(六)建立红线管控责任制。将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突破红线管控要求并造成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情节轻重,从决策、实施、监管等环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要素的红线管控实施方案,明确红线管控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制度机制等,加强对各地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地方有关部门要严格目标管理,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将红线管控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工作重点。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管控能源消耗上限,划定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管控土地资源消耗上限、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负责管控环境质量底线,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水利部门牵头负责管控水资源消耗上限;海洋部门负责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参与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方面的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监督管理、考核问责、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鼓励公众参与。各部门、各地区要及时准确发布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有关信息,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健全公众举报、听证和监督等制度,发挥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据发展改革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