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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关于开展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专项中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为做好贴息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和范围
贴息对象为2014年4月29日国家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成品油质量升级计划》中及以后实施的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具体申报企业条件、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限等应符合《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的相关要求。
二、贴息率和贴息期限
中央财政根据项目贷款总额及贷款贴息率确定补助金额。贷款贴息率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执行。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的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贴息年度为2015年至2017年。
三、贴息补助资金申请
每年年初,申请企业将上一年度贴息补助申请逐级上报至所在地省级能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材料。中央企业直接将贴息补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国家能源局,并按属地化原则提供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结论。每年3月31日前(2016年可向后顺延15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合格申报项目汇总上报至国家能源局,并提供专员办审核结论。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本地贴息项目的真实性和资料完整性负责,专员办负责对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准确的贴息金额。
四、贴息资金审核拨付
国家能源局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的符合性进行评估,按程序公示后确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的项目范围。每年4月30日前(2016年可向后顺延15日),国家能源局将财政贴息支持项目以及专员办审核的贴息金额报送至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国家能源局核定结果,确定各企业贷款贴息补助金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五、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对成品油质量升级贷款贴息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将会同财政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扣减或追回贴息资金、纳入不良征信记录、3年内不受理违规企业提出申请等处罚: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四)未按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建设;
(五)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经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
六、其他事项
获得贴息补助的炼油企业须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炼油产业政策,承担保供责任和储备义务,按期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目标任务并淘汰落后产能。同时,主动配合行业监测监管,及时准确报送原油(原料油)加工量、成品油产销量、流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税收等相关数据信息。
各有关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贴息资金政策顺利实施,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系方式: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电话:010-68552977,邮箱:nengyuanchu@126.com;
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电话:010-88653156,邮箱:nyjkj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