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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一)补助资金按季度预拨。季度终了后,即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生产企业将上一季度的车辆销售情况以及销售发票,通过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年度终了后,即每年1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加强监督
四部委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暂停或剔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有关产品等处罚措施:
(一)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三)销售产品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关键零部件质保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销售产品的技术参数、关键零部件型号等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目录不一致的;
(五)质量抽检中发现车辆性能水平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目录存在较大偏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