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渔业统计)项目指南

发布时间: 2014-12-23 17:43:37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农业部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农业农村资源 渔业统计 渔业统计体系 渔业统计数据 渔业统计信息直报 渔业统计人员 国际渔业统计制度 

为做好2015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农业部特印发2015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附件57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

(渔业统计)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在现有的渔业统计体系基础上,本着夯实基础,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托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业务支撑单位和科研院所,通过对统计数据采集方法的研究、加强对统计信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统一的基础数据平台,健全主要统计数据监测预警机制,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加强和完善统计数据从采集到使用发布一套完整的制度,全面提高渔业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渔业统计工作水平,为渔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优质的统计数据支撑。具体目标为:一是推行多种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新形势下渔业统计数据的质量。推动渔业统计方法由传统单一的全面统计全面统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相结合方法转变。同时,寻求卫星遥感等有效技术手段作为支撑,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和时效性。二是建立信息采集的多重渠道,推动统计资料搜集由主要依靠行政部门向行政、推广、科研和社团组织等各方力量相结合转变。三是适应渔业生产管理新形势,修订和完善渔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统计信息目标和管理目标相一致的渔业统计信息体系。四是建立一支高效率和高素质的统计信息员队伍,增强信息员的法律和责任意识,避免统计数据人为因素的干扰,不断提高渔业生产统计质量。五是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渔业统计信息基础分析研究。推动由单纯静态统计向静态收集和动态分析相结合转变。

二、项目内容

(一)全面统计工作

1.渔业统计信息直报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委托组织和其所辖的渔业重点县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复我部的《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3115号)和我部印发的《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农渔发〔20105号)要求,开展渔业统计月报、半年报、年报数据的采集、评估审核和汇总报送工作。结合本辖区渔业生产特点,开展各省份所属乡(镇)、村两级渔业统计数据调查、采集方法研究,完善乡(镇)、村两级基础数据调查方案及基础渔业统计制度。

2.全国渔业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及培训工作。对省、市、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中对渔业统计工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开展渔业统计基础知识、统计法律法规及渔业统计工作制度、报表制度专题培训,全面提升渔业统计工作人员素质水平与业务能力;完善全国统计工作人员信息库,全面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3.渔业统计开展情况督促考核工作。对月报数据波动较大省份或根据工作需要对指定内容开展重点调查,核实数据,并对基层渔业统计工作进行督导。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统计工作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问题,进行预警,对各省工作开展情况依《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农办渔〔201056号)进行考核。

4.渔业统计监督检查。根据《统计法》和《渔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严查地方部门领导干部干预渔业统计数据,授意、指使渔业统计人员或调查对象,篡改渔业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严查地方部门渔业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或资料不实,却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或主动迎合领导意图,修改、编造统计数据;严查调查对象以自身目的,提交虚假渔业统计数据。

5.国际渔业统计制度研究。加强对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及世界主要渔业国家的渔业统计制度、标准及统计调查方法研究;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合作,保持基础统计数据共享,积极参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渔业统计制度的制订,争取渔业统计话语权。

6.全国渔业统计数据汇总、评估与分析工作。一是依托有关支撑单位,按照部省联动的工作框架,立足我部渔业统计多元研判体系,推动统计分析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度,定期召开全国渔业统计年报汇总会、专家会商会、主要渔业统计数据研判会、主要统计数据评估审核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质量审核与把关,加快构建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格局。二是依据渔业统计信息采集系统,开展开放底层信息采集所有权研究,按照渔业统计数据仓库格式,探索现有及历史数据适时更新并导入国家渔业统计数据仓库,推动全国渔业统计数据与地方渔业统计数据的联通与共享。三是加强对统计月报、年报数据录入管理和维护及数据库维护,减少中间干扰,保证统计时效性与及时性。

7.渔业统计信息发布与服务。一是按照渔业统计工作规定的渔业统计信息发布制度,根据统计信息分类及时分层次向不同对象发布统计信息。按时出版发行全国渔业统计资料。二是充分利用渔业政务网络平台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建立渔业统计信息固定发布窗口,及时面向政府、企业、广大渔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统计服务,发挥渔业统计服务功能。

(二)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

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复农业部的《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制度》(国统制〔2013115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户,进行每季度收集一次渔民家庭收支情况,并建立渔民家庭数据库档案。通过对以上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户的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当年全国渔民家庭收支状况,计算渔民人均收入水平,分析全国渔业经济运行情况,提升渔业家庭收支调查对国家决策的支撑能力。

(三)渔业经济结构重点专题调查

选取代表性区域,开展渔业产业结构调查,渔业生产成本效益分析等重点专项调查,为强化渔业经济形势分析与管理提供基础支撑。构建常规调查与应急调查相互补充的调查系统,提升统计数据代表性,提高统计信息服务于宏观决策和引导生产、经营及消费的功能。

(四)渔业信息一体化建设

按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关于渔业统计数据实行联网直报的要求,按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现有渔业统计报送系统向县级延伸,完善渔业信息采集体系,提升渔业信息采集水平,全面提高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渔业信息发布与服务系统,满足国家以及省、市、县等主管部门的渔业统计上报和信息需求。

(五)内陆捕捞统计抽样调查试点

依托有关支撑单位,开展内陆捕捞统计抽样调查试点研究,构建我国内陆捕捞信息动态网络,系统调查、分析和评估主要渔业捕捞水系的主要作业方式,渔业特点,从业人员结构和分品种渔获量的基本现状,编制我国内陆捕捞信息动态调查月报、季报和年报,及时评估我国内陆捕捞渔业资源及时利用状况的动态特点。

(六)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

依托有关支撑单位,在全国80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定点单位开展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和交易量相关信息采集,根据采集的信息定期撰写水产品批发市场运行情况月报、季报和年报。

三、实施区域

(一)全面渔业统计工作和渔业信息一体化建设工作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其中,月报工作在20个渔业主产省(区、市)中开展。

(二)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工作在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抽取的211个调查县,10000户样本户中进行。

(三)全国渔业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全国渔业统计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渔业统计考核与监督检查工作由部直属单位承担开展。

(四)内陆捕捞统计抽样调查工作、国际渔业统计制度跟踪研究、水产品流向等专题研究,依托有关科研院所、高校、社会团体和部直属单位组织开展。

(五)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工作在全国已经选定的80家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展,市场所在省份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

四、资金使用方向

资金应用于渔业统计工作所发生的各种印刷、邮电、交通、差旅、会议、培训、数据采集、系统开发维护、数据评估咨询等。

(一)  全面统计工作经费

一是渔业统计信息直报工作。主要用于全国31个省(区、市)及渔业重点县渔业部门开展全国渔业统计月报、年报数据采集、评估审核和汇总报送工作所需的人工和材料费用补贴;渔业统计数据整理、分析、会商研究、评估所需的差旅、会议和专家咨询等费用;渔业统计直报系统升级完善和软件开发,以及渔业生产数据库建设及网络系统安全监管和日常维护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软件)等费用,渔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与信息交流等费用的支出。

二是全国渔业重点省市县乡渔业统计人员培训。主要用于3期全国渔业重点省市县乡统计人员培训班所需的差旅、会议和授课老师的劳务费及学员部分交通补贴等费用的支出。

三是渔业统计监督检查与专题研究调研。主要用于省际间交叉互检检查组的所需的差旅、会议和专家咨询等费用及依托科研院所、高校、社会团体及推广等部门开展专题研究所需的印刷、邮电、交通、差旅、会议、培训、数据购买等费用的支出。

四是全国渔业统计数据汇总、分析。主要用于专家组现场核实,召开全国渔业统计年报汇总会、专家会商会、主要渔业统计数据研判会、主要统计数据评估审核会、全国渔业统计工作会、统计资料及报表印刷所需的印刷、邮电、交通、差旅、会议、培训、数据购买、系统开发维护、数据评估咨询等费用的支出。

五是渔业统计信息发布。主要用于全国渔业统计年鉴编辑、校审,出版发行及利用渔业政务网络平台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渔业统计工作宣传所需的印刷、邮电、交通、差旅数据购买、数据校审咨询等费用的支出。

(二)  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

1.渔民家庭收支情况调查所需的人工和材料费用补贴,信息整理、分析、会商研究等所需的材料、差旅、会议和专家咨询等费用的支出,

2.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方案研究和培训所需的会议、培训、差旅、设备、人工和材料等费用的支出;

3.相关信息统计和信息系统及网点维护所需的软件开发、设备、人工等费用的支出。

4.村级调查员劳务费,主要用于村级调查员野外信息采集工作补贴。

(三)  渔业统计结构重点专题调查。

主要用于委托单位开展调查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

(四)  全国渔业统计信息一体化建设维护工作。

主要用于全国渔业统计报送网络系统、全国渔业统计人员信息系统与全国渔民家庭收支调查报送网络系统的安全监管和日常维护的人工、材料(设备、软件)等费用的支出。

(五)内陆捕捞统计抽样调查

主要用于受委托单位进行调查方案设计、样本框普查所发生的差路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调查员劳务费和调查资料印刷、邮寄费及调查方案培训所需支出。

(六)水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

主要用于相应批发市场信息咨询费、信息员劳务费以及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会议、培训发生的差旅等费用的支出。

五、申报单位

(一)部直属单位。

(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统计职能委托单位。

(三)有渔业统计工作基础的科研院所和业务支撑单位。

六、有关要求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开展渔业统计工作所必备的人员、机构、制度等条件,能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二)各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程序组织申报,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方向,不得挪用、截留、挤占,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七、申报程序

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抓紧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地方单位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情监测与市场加工处(一式4份),部直属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情监测与市场加工处(一式4份)。同时,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项目申报时遇到问题可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情监测与市场加工处联系。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010-59192925

人:朱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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