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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5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农业部特印发2015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附件55
一、项目目标
继续组织实施《2015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鲤春病毒血症(鲤科鱼类)、白斑综合征(对虾、克氏原螯虾)、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鱼、锦鲤和异育银鲫)、草鱼出血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对虾)等重大水生动物疫病进行专项监测和风险评估,开展主要病原微生物耐药性普查,开展重点水生动物疫病无规定疫病区和无规定疫病苗种场建设试点,开展水产养殖病害监测,开发《水生动物疫病信息报送系统》,组织水生动物官方兽医师资培训和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测试,出版《2014年中国水生动物卫生状况报告》、《水生动物防疫实用手册》、《水生动物防疫相关标准汇编》,进行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制度研究,支持水生动物病原库运转。通过项目实施,更全面、及时地掌握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发生和传播规律,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项目内容
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及疫病风险评估;开展主要病原微生物耐药性普查;开展重点水生动物疫病无规定疫病区和无规定疫病苗种场建设试点;制定《无规定疫病苗种场评估办法》;开展水产养殖病害监测及专项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开发《水生动物疫病信息报送系统》;组织水生动物官方兽医师资培训和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测试;编写出版《2014年中国水生动物卫生状况报告》、《水生动物防疫实用手册》、《水生动物防疫相关标准汇编》;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宣传;水生动物防疫制度研究;水生动物病原库运转。
三、申报条件、申报数量和资金规模
(一)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及疫病风险评估。
1.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申报单位为各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优先安排:一是本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已明确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职能,并成立相应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二是水产养殖疫情测报网络较健全,有专业的疫病检测实验室和疫病监测人员;三是近年来发生过疫情或检测到疫病并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我部;四是较好完成2012—201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监测任务。
(1)鲤春病毒血症(SVC)专项监测(鲤科鱼类)。样品标准2000元/个;申报范围:见下表(下同)。抽样数量:由各有关省(区、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地区工作需求和采样能力等酌情确定申报数量,由我部最终核定(下同)。2014年已承担监测项目的单位应参考《201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下达抽样数量(除出现重大疫情外,同种疫病2015年申报数量原则上不多于2014年下达数)。
(2)白斑综合征(WSD)专项监测(对虾、克氏原螯虾)。样品标准600元/个。对虾和克氏原螯虾抽样数量分开。
(3)刺激隐核虫病专项监测(海水鱼类)。样品标准1500元/个。
(4)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IHN)专项监测(虹鳟)。样品标准2000元/个。
(5)锦鲤疱疹病毒病(KHVD,包括鲤疱疹病毒3型和2型)专项监测(鲤鱼、锦鲤和异育银鲫)。样品标准2000元/个。鲤疱疹病毒3型和2型抽样数量分开。
(6)草鱼出血病专项监测。样品标准2000元/个。
(7)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IHHN)专项监测(对虾)。样品标准600元/个。
各有关省(区、市)可申报监测的疫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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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春病毒血症 |
白斑综合征 |
刺激隐核虫病 |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
锦鲤疱疹病毒病 |
草鱼出血病 |
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 |
北 京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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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可申报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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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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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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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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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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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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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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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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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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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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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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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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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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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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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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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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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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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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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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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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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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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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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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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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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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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可申报 |
可申报 |
可申报 |
河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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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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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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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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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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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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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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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可申报 |
可申报 |
可申报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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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
可申报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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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可申报 |
可申报 |
重 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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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可申报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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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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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可申报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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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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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可申报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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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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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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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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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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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
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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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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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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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水生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由《2015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支持单位,具有相关工作基础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福建省淡水研究所、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江苏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等单位申报,申报资金规模不超过10万元。
(二)主要病原微生物耐药性普查。由具有相关工作基础的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申报。
(三)重点水生动物疫病无规定疫病区和无规定疫病苗种场建设试点。由具有相关工作基础的江西、北京、天津、浙江、青海等省市渔业主管部门申报。无规定疫病区试点项目申报资金规模不超过30万元,无规定疫病苗种场申报资金规模不超过10万元。
(四)组织开展无规定疫病区(场)建设试点,制定《无规定疫病苗种场评估办法》;开展水产养殖病害监测及专项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开发《水生动物疫病信息报送系统》;组织水生动物官方兽医师资培训和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测试,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编写出版《2014年中国水生动物卫生状况报告》、《水生动物防疫实用手册》、《水生动物防疫相关标准汇编》,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等工作。由具有相关工作基础的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申报。
(五)水生动物病原库运转。由上海海洋大学申报,申报资金规模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程序
本项目不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申报。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抓紧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格式附后),地方单位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一式4份),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等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一式4份)。同时,电子版材料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CD-R)报送。项目申报时遇到问题可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联系。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010-59192918
联系人:朱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