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种资源保护(渔业)项目指南

发布时间: 2014-12-23 17:33:39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农业部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物种资源保护 渔业物种资源保护 水产养殖品种资源 水产原良种亲本质量 水产原良种亲本 现代渔业发展 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水生生物资源

为做好2015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农业部特印发2015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附件54

物种资源保护(渔业)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有效保护重点水产养殖品种资源,提高水产原良种亲本质量和产量,促进水产原良种亲本推广与应用,保护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提高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水平,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强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立渔业基础信息采集和信息分析新机制,为现代渔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项目内容

一是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主要用于扶持原良种场和遗传育种中心运用现代育种技术与传统选育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原良种采集、引进、保存、扩繁和后备亲本培育,以及重要养殖种类遗传育种等工作。

二是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对大宗和主导养殖品种的重点苗种繁育场的亲本更新进行补贴,提高水产苗种总体质量水平。

三是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对已设立保护管理机构、有专门管理人员、保护成效显著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补助,重点扶持保护对象为濒危程度高、具有重要保护意义的水生物种和典型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区;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执法以及保护行动计划等。

四是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在重要增殖放流区域选取主要增殖放流品种进行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制定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开展增殖放流专题宣传。

五是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主要用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资源调查、环境监测、巡护、规划制定等工作。

六是重要内陆渔业水域产卵场调查。继续开展内陆重要渔业水域产卵场调查,在长江、黑龙江等内陆重要渔业水域开展重要渔业资源产卵场和洄游通道调查。

七是重要渔业水域生态保护。对全国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实施监测,编制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开展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专题研究。

八是海洋捕捞生产结构调查等技术支撑。主要用于海洋捕捞生产结构调查、水产养殖面积遥感监测及渔情动态采集;渔业种质资源相关科技、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方面工作。

三、申报条件、实施区域和资金使用方向

(一)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

1.水产原良种保种和亲本培育。申报单位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保存种类为原种或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资金使用方向包括:用于水产原良种场开展保种和亲本培育以及保种设施维护改造所需专用材料费。

2.水产新品种选育。申报单位需为承担我部水产遗传育种中心项目建设且已竣工验收的并拥有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的单位。资金使用方向包括:遗传育种中心用于开展水产新品种选育所需专用材料费。

3.水产新品种审定和技术培训等工作。支持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开展水产新品种审定、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复查和技术培训等工作。资金使用方向包括:开展水产新品种审定、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复查和技术培训所需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和劳务费等。

(二)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实施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等10个苗种繁殖重点省(区)。以县为单位进行申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亲本更新项目的苗种场应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具备青、草、鲢、鳙、鲤、鲫、鲂、罗非鱼年苗种总繁殖能力达到1亿尾(水花)以上。按照扶大扶强的原则,优先安排苗种繁殖能力大和承担增殖放流任务的苗种繁殖场。资金全部用于补助苗种场购买原良种亲本(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与其他项目有别,见附件)。

(三)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1.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申报单位应为国家级和重点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水域生态系统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资金使用方向为:保护区日常巡护、生态修复、濒危物种救护与放生、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环境调查与监测、保护基础设施维修等。

2.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执法、豚类保护行动计划及鲨鱼国际履约。申报单位应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科研教学单位。资金使用方向为:支持沿海、沿江等省市开展濒危水生动物专项救助,并加大对重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工程、重点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行为执法检查力度,实施长江江豚以及中华白海豚保护行动计划、开展新列入CITES附录Ⅱ的五种鲨鱼和前口蝠鲼履约有关信息统计、人员培训和宣传监管等。

(四)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1.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申报单位应具备必需的基础设施、技术队伍、仪器设备,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和经验,能够完成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任务。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水产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支持海湾、湖泊水库、江河等重要增殖放流区域选取主要增殖放流品种进行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评估和监测所需经费。

2.主要放流品种的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制定。申报单位应具备制定技术规范的条件和工作基础。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水产科研单位,重点支持主要经济物种、地方特有物种和珍稀濒危重要放流物种的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制定。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规范制定所需差旅、印刷、会议、劳务等费用。

3.增殖放流专题宣传。申报单位为中央主流媒体、农渔业宣传媒体。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相关活动所需差旅、印刷、会议等经费。

(五)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中央财政未安排过补助经费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资金使用方向主要为支持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资源补充调查、规划制定和保护区管护等相关工作。

(六)内陆水域产卵场调查。申报单位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淡水中心和黑龙江水产研究所。主要支持方向包括:组织开展长江和黑龙江产卵场和洄游通道调查工作。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调查、评估、论证、监测等经费。

(七)重要渔业水域生态保护

1.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及管理支撑。申报单位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主要支持方向包括:全国重要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编制《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年报》,全国渔业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评估论证、调研、法律法规完善和重大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技术管理。资金使用方向为:渔业生态环境常规监测所需经费及保护管理支撑所需会议、差旅、印刷、租房和劳务等支出。

2.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专题研究。申报单位为具有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工作基础的科研院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支持方向包括:重要渔业水域(湖泊、江河、海湾)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和试点、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及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及研究等。资金使用方向为:开展相关研究所需差旅、会议、劳务、印刷等支出。

(八)海洋捕捞生产结构调查等技术支撑。包括开展海洋捕捞生产结构调查、水产养殖面积遥感监测及渔情动态采集;开展渔业种质资源相关科技、政策法规、信息采集、跟踪分析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申报单位为具有相关工作基础的部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省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社会团体;优先安排2014年承担过相关项目的单位。资金使用方向为:信息采集、监测、调查、培训、软件维护、会议、差旅等。

四、申报数量和资金补助标准

(一)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

大宗淡水鱼类(青、草、鲢、鳙、鲤、鲫、鲂)原良种场每个场补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其他种类水产原良种场每个场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每个遗传育种中心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开展水产新品种审定、原良种场验收复查和技术培训等工作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二)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试点

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更新亲本总价的50%给予补助。每个省(区)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总计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每个县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每个苗种场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项目内容(更新亲本总价、总量)必须在申报书中明确,格式为:更新亲本××公斤,其中×鱼××公斤,×鱼××公斤,×鱼××公斤,共计××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万元。

(三)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1.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各地现有国家级和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水域生态系统及水生生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水平,由各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组织申报,每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执法、豚类保护行动计划及鲨鱼国际履约有关问题研究。救护和专项执法项目,由各省(市、区)渔业主管厅(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亟须开展的主要工作组织申报,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豚类保护行动计划为延续项目,由具备一定工作基础的科研教学单位和有关企业申报,其中长江江豚保护行动计划项目总规模不超过450万元,中华白海豚保护行动计划项目总规模不超过350万元;开展新列入CITES附录Ⅱ的五种鲨鱼和前口蝠鲼履约有关信息统计、人员培训和宣传监管等不超过50万元。

(四)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1.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和跟踪监测。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主要放流品种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制定。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增殖放流专题宣传。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每个保护区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内陆水域产卵场调查

长江产卵场调查补助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黑龙江产卵场调查补助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七)重要渔业水域生态保护

1.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水科院本部申报金额不超过70万元,其余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专题研究。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八)海洋捕捞生产结构调查等技术支撑

海洋捕捞生产结构调查由有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执法管理和数据分析工作基础的国家级水产科研院校、水产学会组织申报,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养殖面积遥感监测由有全国水产养殖面积遥感监测工作基础的国家级水产研究所组织申报,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50万元;养殖渔情动态采集200个试点县,每个试点县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16个试点省(区、市)的省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软件开发、相关培训等,补助金额不超过55万元;其他技术支撑项目由我部根据2014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具体项目经费,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申报程序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抓紧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地方单位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一式4份),部直属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一式4份)。同时,电子版材料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项目申报时遇到问题可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处室联系。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方式:“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项目,联系人:养殖处-曾昊,联系电话:010-59192976

“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内陆水域产卵场调查、重要渔业水域生态保护”项目,联系人:资源环保处-吴珊珊,联系电话:010-59192934

“海洋捕捞生产结构调查、水产养殖面积遥感监测及渔情动态采集”项目,联系人:渔情监测与市场加工厂-袁晓初,联系电话:010-59192931

其他项目,联系人:计划财务处-郭钰,联系电话:010-59192972

六、有关要求

项目申报书要详细说明经费预算以及相关背景资料和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建设后产生的效果等,并按要求填报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水产原良种亲本更新补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请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01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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