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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1、所有条(栏)目均不得删减、合并、漏填。
2、项目单位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主管部门(单位)指导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
3、项目单位留存1份,主管部门(单位)留存1份,其余按照申报要求报送。
4、“项目内容”要细化,明确分项金额,并与“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汇总表”一致。
5、“不良记录”包括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6、“相关单位”包括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基层单位、科研教学单位、农资企业以及项目单位所属独立法人等单位和组织。
7、“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汇总表”的科目及金额,须按“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所列明细科目汇总填写。
8、“收款单位”应写本单位在银行所开户头的全称;“开户银行”应写“××银行××省××市××县(区)分行(支行)××营业部(分理处)”,或××省××市××县(区)××乡(镇)农村信用社;“账号”数字间一般没有空格或横杠。期间账户变更,应及时告知。
9、项目申报书如由农业部主管司局批准立项实施(以盖章为准),该项目申报书等同于项目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