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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5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农业部特印发2015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海峡两岸农业合作)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本项目旨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扶持,促进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园区)健康发展,强化园区功能建设,扩大园区辐射带动效应;推动对台农业合作重点地区主导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链拓展,扩大两岸农产品贸易,增强两岸农业合作主导产业竞争力;深化两岸农业科技交流和人员往来,提升两岸农业合作水平。
二、项目内容
(一)促进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台湾农民大陆行”活动,接待台湾农民赴大陆考察交流。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农耕文化传承、休闲农业开发、两岸精品农产品展示等主题,吸引台湾农民了解大陆发展现状、农业政策、风土人情等,增强对台湾农民的吸引力,促进开展经贸合作。二是对台湾创业农民和大陆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培训。以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农产品市场运销等为主要内容,邀请两岸农业专家学者对创业台商、当地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培训,实现农业科技创新、管理理念、经营模式的经验分享,促进两岸农业科技、人力资源、资金要素组合,产生产业集聚效应,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三是台湾农业“五新”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集成和推广。有针对性地引进台湾农业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等“五新”科技成果,以农科教结合和产学研协作的方式,进行试验、示范、集成和推广,扩大两岸农业合作对当地现代农业建设的促进和提升作用。
(二)开展前沿技术合作和专题研究。组织部属事业单位、省级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行业学会协会等开展对台农业技术引进和专题研究工作。
(三)举办两岸农业经贸交流活动。在重点省区市和电商平台举办两岸精品农业展示展销会、两岸农业合作产品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实现生产者和消费者双赢。
三、实施区域和单位
(一)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农业部与国台办等部门在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17省(市)批准设立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
(二)其它对台农业合作重点地区。
(三)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
四、资金使用方向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赴台考察、办公及福利补助等方面支出。部直属事业单位项目申报会议费原则上不超过2013年决算数和2014年预算执行数。
五、申报条件
(一)要求申报项目的园区和地方要有明确的两岸农业合作主导产业并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园区管委会或地方农业部门具有与台湾开展农业交流合作的经验,项目组织管理能力强,财务管理严格规范,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的产业基础和组织保障条件。
(二)要求申报项目的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要与园区及对台农业合作重点地区有效对接,依托产业实施项目,为两岸农业产业合作服务。
(三)要求引进、示范、推广的农业品种与园区和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紧密对接,对提升农业主导产业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具有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以及地域特色鲜明、推广前景广阔等特点。
(四)要求引进、示范、推广的技术与园区和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原有技术体系紧密衔接,对主导产业升级和扩大园区辐射带动效应具有明显推动作用,形成对原有技术体系的关键性改进与提升,并能够形成可操作的标准化技术规程。
(五)要求引进、示范、推广的台湾农业经营管理模式具有先进性、典型性、适用性等特点,符合园区和当地现阶段农业发展实际需求,并能够形成对现有主导产业模式的有效改进与提升,较大幅度提高农业主导产业的专业化、组织化、标准化程度。
(六)要求围绕园区和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开展的两岸农业科技与人员交流活动,立足于建平台、构机制、促合作,可持续、可放大、有实效,能够培育成为两岸农业科技联合攻关与创新的新模式和两岸农业基层人员以合作为纽带的直接交流模式。
六、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项目指南要求,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项目的评审和上报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为园区管委会或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各地限报3个项目,每个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申请中央财政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本项目指南要求,负责本单位项目的评审和上报工作。各单位限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申请中央财政资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农业部有关财政专项管理办法和本项目指南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科学合理编制申请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从严从紧编制会议费预算。
(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财(计财)字号文件,附项目申报登记表(附件1—1)和项目申报书(附件1—2),报送农业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2份),并发送电子邮件。
(五)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制发财(计财)字文号的文件,附项目申报书(附件1—2),报送农业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2份),并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
七、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办公厅台湾事务工作处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010-59192397
传 真:010-59192308
联系人:李莹
电子邮箱:nybtb@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