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人口素质全面提高 就业人员倍增

2011年09月14日16:3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一般生育率 就业压力 就业服务体系 就业机制 就业人员 改革开放以来 就业问题 抚养 人口素质

(三)就业方式趋于多样化,就业结构得到优化和提升

    1、鼓励创业和自谋职业,非公有制单位成为就业增加的主体

    改革开放前,由于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1978年仅有个体就业人员15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不到0.04%。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逐步形成并完善了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系列理论、方针、政策和制度。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崛起,在国民经济总量中所占的份额也不断扩大,不仅繁荣了城乡经济,增加了财政收入,在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促进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到2007年,我国就业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比例从1978年的0.2%增加到2007年的75.7%。其中,股份制经济单位就业人员从无到有,已达到788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2.7%;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从业人员达1583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5.4%;私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达7891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26.9%。20世纪90年代以来,个体私营企业平均每年净增工作岗位420万个,占城镇每年新增加岗位的58.7%。

    2、三次产业就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快,针对过去产业结构偏向重工业的情况,国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先后将发展重点转向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轻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以及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业等基础设施和第三产业。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引导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的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在增加基本建设投资,积极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重视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潜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就业容量比较大的服务性企业和中小企业。随着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业人员的就业结构发生了相应变化。1978年,我国全部就业人员中,从事第一产业的29318万人,占70.5%;从事第二产业的6945万人,占17.3%;从事第三产业的4890万人,占12.2%。1994年,第三产业就业人数超过了第二产业;1997年,第二、三产业就业人数之和首次超过第一产业。到2007年,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员31444万人,占40.8%;从事第二产业的人员20629万人,占26.8%;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员24917万人,占32.4%。与1978年相比,第一产业下降了29.7个百分点,第二、三产业分别上升9.5和20.2个百分点。从增减的绝对量看,第一产业增加2126万人,年均增长0.4%;第二产业增加13684万人,年均增长3.8%;第三产业增加20027万人,年均增长5.8%。29年来,第一产业就业人数不断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第三产业成为就业人数增长最快的产业。

    (四)劳动者就业权益得到保障,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1、劳动就业的法制建设逐步成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从1994年到现在的十多年时间内,就业立法明显加快。199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劳动法》规定了公民平等就业、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权利,规定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通过贯彻落实《劳动法》,我国先后建立了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标准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2007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了劳动关系,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同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使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升到了一个较高的层次,强调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此外,国务院修订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制定颁发了《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还公布了《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等一系列部门规章。通过颁布和实施一系列劳动就业法律、条例和规章,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逐渐形成。

    2、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包含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内容的就业服务体系。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要求在明确“三结合”就业方针的同时,积极成立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对待业人员进行组织、培训和介绍职业。1989年,原劳动部下发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为支柱的就业服务体系。在全国清理整顿公司形势推动下,兼有部分行政职能的公益性劳动服务公司相继更名为劳动就业管理局或服务局,以职业介绍为龙头的四大支柱就业服务事业迅猛发展。1990年,劳动部门总结各地经验,制定了《职业介绍暂行规定》,把组织劳动力市场的专门服务机构统一为“职业介绍所”,让其承担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与就业咨询的任务。1991年底,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共开办职业介绍所9674所,基本上覆盖了省、地(市)、县(区),并向乡镇延伸。为适应就业再就业形势的需要,2003年提出了“就业服务要实现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就业服务开始进入以人本服务为核心的新的发展阶段。2007年,公共就业服务写入《就业促进法》,以法律形式要求县以上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培育,目前已基本形成多层次的就业服务网络。就业服务体系发挥了为劳动者求职和企业用人提供指导、咨询与介绍服务,对初次求职者进行就业前训练,对失业人员进行转业训练并提供失业保险,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服务,为就业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岗位的重要作用。

    2007年,全国共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7897所,其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24806个。全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成功1981万人次。年末全国共有技工学校2995所,全年面向社会开展培训381万人次。年末全国共有就业训练中心3173个,民办培训机构21811个,全年共开展培训1960万人次。全年共有643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参加了再就业培训,64万人参加了创业培训。年末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7794个,全年共有1223万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年末全国共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500家,通过这些机构介绍并仍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业的人员共10.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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