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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关于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主要数字的公报
1982年10月27日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我国进行了第三次人口普查。这次普查工作,从一九七九年年底着手准备,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开始全面登记。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族人民的积极支持下,经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深入细致的工作,到七月十日,除个别遭受水灾的地区略有推迟外,全部完成了普查登记,并在七月底以前全面进行了复查核实工作。经过事后抽样检查,证明普查登记达到了高质量的要求。这次人口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现将手工简易汇总的主要数字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全国人口为1,031,882,511人。
大陆29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人口和现役军人共1,008,175,288人中,除西藏自治区交通及为困难的个别地方(28,601人)是利用行政记录材料进行估算的以外,全部以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了直接调查。
台湾省人口和福建省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是按台湾当局公布的数字计算的。
香港、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香港当局和澳门当局公布的数字推算的。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所以,没有对国外侨胞的人数进行调查。
29个省、市、自治区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零时的694,581,759人相比,18年间共增加313,593,529人,增长45.1%,平均每年增加17,421,863人,年平均增长率为2.1%。
(二)性别构成。29个省、市、自治区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519,433,369人,占51.5%:女性488,741,919人,占48.5%。性比例(以女性为100对男性的比例)为106.3。
(三)各民族人口。29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汉族人口936,703,824人,占93.3%:各少数民族人口67,233,254人,占6.7%。
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汉族人口增加285,407,456人,增长43.8%;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27,309,518人,增长68.4%。
29个省、市、自治区的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超过百万的少数民族由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的10个增加为15个。
(四)各种文化程度人口。29个省、市、自治区人口中,具有大学毕业文化程度的4,414,495人,具有大学肄业文化程度的(包括大学在校生)1,602,474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66,478,028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178,277,140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355,160,310人。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的毕业主、肄业生、在校生。
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每十万人中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由416人上升为599人: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由1,319几人上升为6,62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由4,680人上升为17,75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由28,330人上升为 35,377人
29个省、市、自治区的文盲和半文盲人口(12周岁以上不识字和识字很少的人)为235,820,002人。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文盲和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38.1%下降为23.5%。
(五)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29个省、市、自治区一九八一年出生人口为20,669,704人,出生率为20.91‰:一九八一年死亡人口为6,290, 103人,死亡率为6.36‰;一九八一年自然增加的人口为14,399,601人,自然增长率为14.55‰。
(六)市镇总人口。29个省、市、自治区中,居住在市(不包括市辖县)、镇的总人口为206, 588,582人。其中236个市的总人口为144,679,340人;2,664个镇的总人口为61,909,242人。与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相比,市镇总人口共增加79,485,541人,增长62.5%。市镇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由一九六四年的18.4%上升为20.6%。
(七)人口的地区分布。各省、市、自治区人口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如下:
北京市 9,230,687人(其中9个市辖县的人口3,632,715人)
天津市 7,764,141人(其中5个市辖县的人口2,621,576人)
河北省 53,005,876人
山西省 25,291,389人
内蒙古自治区 19,274,279人
辽宁省 35,721,693人
吉林省 22,560,053人
黑龙江省 32,665,546人
上海市 11,859,748人(其中10个市辖县的人口5,538,876人)
江苏省 60,521,114人
浙江省 38,884,603人
安徽省 49,665,724人
福建省 25,931,106人(其中金门、马沮等岛屿的人口57,847人)
江西省 33,184,827人
山东省 74,419,054人
河南省 74,422,739人
湖北省 47,804,150人
湖南省 54,008,851人
广东省 59,299,220人(其中东沙群岛、南沙群岛的人口暂缺)
广西壮族自治区 36,420,960人
四川省 99,713,310人
贵州省 28,552,997人
云南省 32,553,817人
西藏自治区 1,892,393人
陕西省 28,904,423人
甘肃省 19,569,261人
青海省 3,895,706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 3,895,578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081,681人
台湾省 18,270,749人
香港、澳门地区 5,378,624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4,238,210人
(八)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结果;29个省,市、自治区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成后,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质量抽查,其结果如下:
人口数:重报人口占0.71‰;漏报人口占0.56‰,重漏相抵,净差人口占0.15‰;
性别:误差率为0.03‰;
年龄:误差率为6.15‰;
一九八一年出主人口:漏报率为1.83‰;
一九八一年死亡人口:漏报率为4. 40‰。
*台湾省人口,是台湾当局公布的一九八二年六月底的数字;福建省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是台湾当局公布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底的数字。
**香港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香港当局公有的一丸八二年六月底的数字推算的。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澳门当局公布的一九八一年人口普查人数推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