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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资司开发区处
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国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国家级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牵头并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战略、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开发区和相关经济区域综合调研工作;负责新设国家级开发区和拓展建设现有国家级开发区的协调、审核;负责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统计和综合投资环境评价工作,定期编报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统计分析报告和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报告;负责宏观协调国家级开发区信息化及网站建设;负责国家级开发区全国性重大活动的协调组织工作;组织跨行政区域和同一经济区域国家级开发区间的协作与交流;综合协调国家级开发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并负责相关改革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原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向中央国务院报送《外资动态》,《简报》外资专刊。参与区域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包括特区、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的相关协调工作;联系中国开发区协会。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实行中国经济特区的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开发区有关的工作。管委会根据省人大(或省政府)制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行使下列职权:
1、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公布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执行规定的优惠政策;
3、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
4、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5、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6、按规定处理开发区内的一般经济涉外事务;
7、管理开发区内的进出口业务;
8、管理开发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
9、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事业;
10、监督、管理、指导开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11、监督、管理市政府各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协调、裁决这些分支机构之间的争议;
12、协调设在开发区内的非市属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13、根据需要设立精简、高效的工作机构,按规定权限任免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14、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国开发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