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通过 投资享优惠

2011年01月06日15:2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经济开发区 南宁华侨投资区 开发区 经济社会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 经济组织

为了更好地理顺开发区的管理事务,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29日刚刚获得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条例》规定,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可享受多重优惠。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2004年3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南宁华侨投资区基础上建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开发区既有一般开发区的共性,也有显著的特点。开发区前身为广西国营武鸣华侨农场,现有9个国家的归侨、侨眷7000多人,与29个国家和地区联系紧密,是全国最大的华侨农场之一。由于开发区承担的经济社会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各项事业都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因此,必须对开发区量身制定相应的法规。

《条例》明确:到开发区投资的投资者,享受民族区域自治、西部大开发、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等多重优惠政策,同时,在开发区兴办的工业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得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

对于归侨、侨眷及依法组成的经济组织在开发区兴办的侨属企业,还有优惠政策。《条例》规定,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侨属企业,力保侨属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在开发区内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享有优先录用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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