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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摘要:(一)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对在我省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新办企业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以上(一)(二)条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单纯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以上政策,主要适用于2001年至2010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
交通运输、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政策
一、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二、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超6%税负即征即退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三、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准予抵扣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四、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五、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政策规定摘要:对在我省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上述新办企业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1目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以上政策,主要适用于2001年至2010年。
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