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

2012年06月20日10:5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景区景点 贵阳市 旅游 旅游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和《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的精神,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大提高、大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加快景区景点建设

(一)支持提升景区景点品质。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AAAAA级和AAAA级的景区,对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镇(村),给予4万元奖励。

二、提升星级酒店品质

(一)支持星级酒店开展节能降耗改造,鼓励星级酒店创建绿色饭店。当年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金叶级绿色饭店的酒店给予8万元奖励,评定为银叶级绿色饭店的酒店给予5万元奖励。

(二)大力推广《贵阳市避暑度假酒店标准》。当年被评为“贵阳市避暑度假酒店”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三、促进旅行社发展

(一)当年进入全国100强的旅行社,国际社给予5万元,国内社给予3万元奖励。

(二)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个人1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个人0.5万元;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个人0.3万元。

四、旅游教育培训

(一)鼓励旅游企业加强员工培训。旅游企业员工参加区(市、县)级以上旅游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给予培训经费30%的扶持。

(二)每年安排500名乡村旅舍、乡村旅游示范户(农家乐)从业人员免费培训。

(三)对达到贵阳市旅游创业就业实训基地标准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扶持。

五、开发旅游市场

(一)对组织省外旅游专列到贵阳,在贵阳住宿一晚(含一晚)以上,并游览两处以上销售门票的贵阳景区(点)的外省组团社给予奖励。其中,游客人数在200—300人,奖励0.5万元;301—400人,奖励0.6万元;401—500人,奖励0.8万元;501—600人,奖励1万元;601人以上,奖励1.2万元。

(二)对组织海外游客包机(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到贵阳,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住宿两晚并游览三处销售门票的贵阳景区(点)的省外或境外组团社给予奖励。其中,游客人数在80(含80人)—110人的,每人给予50元奖励;110(含110人)—140人的,每人给予60元奖励;140人(含140人)以上的,每人给予70元奖励。

(三)对组织省外游客包机到贵阳,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住宿两晚并游览三处销售门票的贵阳景区(点)的外省组团社给予奖励。其中,游客人数在80(含80人)—110人的,每人给予40元奖励;110(含110人)—140人的,每人给予50元奖励;140人(含140人)以上的,每人给予60元奖励。

(四)本市旅游企业参加省市领导率队的旅游推介活动,视当年促销活动情况,给予参加企业一定扶持。

(五)对贵阳旅游经销商在省外媒体作专门广告推介贵阳旅游产品、线路的,给予一定扶持。

六、加快乡村旅游发展

对当年取得《贵州省乡村旅舍等级评定与管理》标准四朵花的乡村旅舍给予一次性扶持费用1万元,三朵花0.5万元,二朵花0.3万元,一朵花0.1万元。

七、发展旅游商品

(一)参加全国旅游商品设计赛获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对当年已获得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旅游商品知识产权所有人给予0.5万元的奖励。

八、资金保障和管理

(一)本奖励资金由贵阳市财政局每年从贵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贵阳市价调基金中安排。由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与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物价局根据奖励项目,协调奖励资金来源,每年兑现一次奖励。

(二)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根据本奖励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奖励措施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8〕94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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