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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
1、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企业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下同)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或在投资总额外进口企业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商品或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2、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属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且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经批准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3、采购国产设备抵扣企业所得税
属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内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或在投资总额外购买国产设备(用于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如该类进口设备免税目录范围,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执行。
4、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十所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区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减征或免秆地方所得税。
5、农业特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生态林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6、耕地占用税
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7、技术转让收入
外国企业向我增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及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8、技术开发费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
二、土地使用优惠
1、对西部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
2、各种经营组织和个人可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4、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及进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
三、矿产资源优惠
1、在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2、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3、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磁盘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产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4、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四、扩大外商投资领域
鼓励外商投资于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进行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投资的试点,允许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
五、拓宽利用外资渠道
在西部进行BOT(Build Operation Transfer)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开展以TOT(Transfer Operation Transfer)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
六、放宽利用外资有关条件
1、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外商具有良好信誉、贷款用于购买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材料及支付国内工程承包费用的,国内银行向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银行独立评估,自主确定。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3、对西部地区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建设的一些项目,允许适当提高项目总投资中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偿还能力,从一般要求国外优惠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提高到最高可达70%,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强利用国外优惠贷款规划与国家西部地区投资计划的衔接,对西部开发的重点外资项目,国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七、降低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标准
进一步放宽西部地区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标准。降低西部地区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由20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私营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办法办理。西部地区外贸企业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的标准,调整为上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在未设立外经窗口公司的地(市),可由该地(市)成立一家国有窗口公司,或指定一家国有外经贸公司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