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嫖幼罪是对男性的保护
据了解,在我国强奸罪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
“嫖宿幼女罪,不是对女童的保护,而是对男性的保护。”孙晓梅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的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卖淫幼女”的行为,处罚力度与以往相比大大降低,取消了死刑、无期徒刑,只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这是男性的封建贞节观、处女情结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设立嫖宿幼女罪表达了《刑法》对“性不纯洁”幼女的“厌弃”,是对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视。
幼女成为犯罪团伙猎取的目标
2009年7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习水案”。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女,无业)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先后强行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袁荣会家中,由袁荣会联系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袁荣会无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陈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
孙晓梅指出,无论是贵州习水案件、福建安溪案件还是发生在其他地方的嫖宿幼女案件,都能在加害人与受害幼女间发现“牵线搭桥”的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团伙或松散或紧密,利用某些人好色、猎奇、期望转运、采阴补阳等不一而足的卑劣心理,将幼女的处女之身标价数千上万,在嫖客间兜售,短时间内就可以获取暴利。幼女因年幼无知、容易诱惑和控制、低(无)成本、无性病,已经成为某些犯罪团伙猎取的目标,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买处”者利用嫖幼罪逃避法律制裁
孙晓梅说,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其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这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按强奸罪处。
“然而,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在奸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都强调自己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物等作为‘嫖资’,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孙晓梅说,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记者赵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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