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徐宜军、高鹏)全国人大代表、女子短道速滑冬奥会冠军杨扬11日建议修改刑法,增设相应罪名和条款,以打击在体育运动中组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使用和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身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运动员委员会委员,杨扬一直致力于体育界反兴奋剂工作。杨扬代表说,运动员自己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一般由体育组织根据行业内部规则作出处理,如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罚款等。但是,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特别是非体育从业者组织、教唆、强迫他人使用兴奋剂,体育规则对其束手无策;而刑法又没有与兴奋剂直接相关的罪名和条款,也无法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常常造成真正的责任者逃避处罚,逍遥法外。
杨扬代表说,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中规定: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构成犯罪的,要追究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伤害的刑事责任。但与普通身体伤害的即时性、直观性不同,长期使用兴奋剂的严重生理危害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会显现出来,这就造成了刑法上的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认定的困难,很难断定行为人从事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使反兴奋剂条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杨扬代表说,此外,由于体育主管部门和兴奋剂检查人员没有搜查、查封、扣押违禁物品的行政强制权,也没有讯问涉案人员的刑事侦查权,对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的调查取证,经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如果不把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作为犯罪论处,司法机关就难以介入反兴奋剂工作,从而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使用兴奋剂行为。
“因此,修订刑法不仅可以有效弥补单靠体育规则反兴奋剂的局限性,使反兴奋剂条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落到实处,而且有利于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使用兴奋剂行为。”杨扬说。
据了解,目前法国、意大利、芬兰、西班牙等国都已通过立法,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走私兴奋剂和对他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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