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军使命任务的拓展,各种军事行动日益增多。与此同时,部队军事活动空间也经常受到一些侵占和限制,给部队工作训练及深化军事斗争准备带来很大影响。国防连着你我他,如何树立“忘战必危”的全民大国防观念,有效保护军事行动顺利开展,成了两会军队人大代表的一个热议话题。
别挡了军事行动的“道”
张烈英代表:我在调查中发现,随着驻地周围的柏油马路越来越多,部队的军事行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装甲车等重型装备一出动就容易压坏老百姓的路,被“堵”在营区里开不出去。建议地方政府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中,充分考虑军事行动需求,科学规划,为部队保持日常训练生活秩序、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王登平代表:国家为保障平时海上军事训练、战术战役演练以及武器装备试验等军事活动的需要,可在领海、国家管辖海域、公海等海区,宣告设立临时性或经常性的海上训练区、试验区、危险区或其他相关的军用海区。但目前,上述区域的海上经济活动渐趋频繁,时有商船渔船擅自闯入依法划定的军事用海区域,给军舰的出航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我呼吁地方政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别挡了军舰进出港的“道”。
陈树伟代表:空域安全也需要社会各级的大力支持。飞机在起降时速度都很快,如果撞到飞鸟很可能带来致命灾难。尽管军地出台了禁止在部队飞行区域附近养鸟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平时对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不够,机场周围群众养鸟的现象还不少,安全隐患很大。建议军地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确保部队正常的飞行训练及飞行安全。
加大军事设施保护力度
李少军代表: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如军用机场、港口,作战和防护工程、营房、训练场、试验场等。建议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将其作为全民国防教育、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和形式,宣传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时通报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法制观念,提高保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
谢建华代表:目前,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与军事设施在地域、水域、空域乃至电磁频谱利用方面需要协调的问题增多,在重要军事设施周边兴建涉外企业、酒店、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问题较为突出。军地有关部门要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规,为依法保护军事设施提供有力保障。
秦卫江代表:军事设施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建议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作为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针对部分领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群众不知法、不懂法、不依法办事的实际,把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作为军地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先进单位挂钩,奖优罚劣。
为军事行动保护建章立制
陈希滔代表:汶川抗震救灾之所以取得全面胜利,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就是国家灾害应急机制的高速有效运转。我建议,借鉴汶川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建立完善军事行动保护军地协调机制,区分军事行动的重要程度,设置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以法律形式明确有关各方责权利关系,规范指挥领导流程,做好相应的物资装备配套保障。确保部队在重大军事行动中,能及时拉动、按时部署、准时展开,快速高效完成任务。
粟戎生代表:随着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发展,部队训练、演习或实弹发射活动日益增多,使原本受限的作业区域越发不能满足任务需要,有时难免会给地方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目前,我国的军费开支并不包括此项内容,遇有情况只能挪用国防经费,事后却得不到及时的核销与补充。建议制定出台军事行动保护意外责任事故管理办法,将部队对地方造成的损失纳入国家赔偿。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地设立或增加应急财政预算。
曹东沈代表:我对立法保护军事行动提出两条建议。一是明确对过失阻碍军事行动的刑事处罚。在军事训练、演习、试验等过程中,在已提前告知的情况下,仍有地方个别人员或单位擅自进入或穿越划定的军事禁区,甚至进行生产活动、修建设施,致使部队被迫终止、延迟任务计划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巨大损失,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加有关条款。二是明确危害军事行动的赔付标准。部队执行军事任务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同时也需要大量经费支持。对阻碍破坏军事行动的,在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同时,也要视情追究民事责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赔偿损失。(王士彬 梁蓬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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