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3日,华盛顿:世界银行今天最后确定了新的信息披露政策(现名“信息获取政策”),使世行成为国际机构中增强透明度的领军者。此项新政策于2009年11月17日获世行执行董事会批准,2010年7月1日生效。新政策文件的最终文本反映出11月17日执董会讨论时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说明的内容。
“世行信息中心”(BIC)执行主任查德•道布森说:“世界银行通过采取进步的信息披露政策,树立了一个标杆,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在审核各自的信息披露政策时都应朝这个方向努力。我们在为世行鼓掌的同时,重要的一点是牢记:落实是关键;最终目标是通过有意义的公民社会参与来改善发展成效。”BIC是一家独立的公民社会组织,参与了新政策的磋商。
新政策标志着世行信息披露模式的根本性转变——从详细列出哪些信息可以披露转变到世行将披露它所拥有的未列入例外清单的任何信息。
世行业务政策和国别服务局局长彼得•哈罗德说:“世行对信息披露采取非常严肃的态度。这一新政策意味着尽可能提供信息。公众不再需要提出具体的信息申请,因为我们将通过网站和设在各国的信息中心尽量实行信息公开化,自动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使需要审批的信息尽可能少。”
现在世行要大大增加项目开发和实施期间所做关键决策的信息披露量,这些包括“项目概念审定”会议、项目检查团和中期项目评估所做决定的有关信息。主管业务政策和国别服务局的世行副行长杰夫•古德曼说:“这种提升透明度和问责的做法,将有助于加大对世行贷款项目的审视,从而使我们能够取得更好的发展成效。此外,信息获取政策将更便于广大公众获取信息,为更好地监督公共资金的使用提供了一个契机。”
此项政策力求在信息获取的最大化与尊重客户、利益攸关者、雇员及第三方相关信息的保密性之间取得平衡。
为了使受影响的各方、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者了解他们的反馈为贷款项目准备和世行政策制定提供了何种信息,现在有关执董会会议纪要的更多信息须在执董会作出决定前对外披露。向公众征求意见后编制的业务政策和战略文件,在执董会审查过初稿的情况下,现在须在分发给执董会的同时公开披露(同步披露),而不是在执董会作出决定后才予以披露。如果执董会没有审查过初稿,在执董会批准提前披露的前提下,文件仍须在执董会讨论前至少提前两周对外披露。
此外,国别援助战略、项目评估文件和规划文件均须在成员国同意的前提下,在向执董会分发的同时对外披露。
新政策承认某些信息的敏感度会逐渐降低,因此规定特定信息在合理期限(5年、10年或20年)过后予以解密和对外披露。
现在的新政策也针对申请者认为世行不合理地拒绝提供信息的情况明确规定了申诉程序。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世行管理层领导下的行政申诉机制作为一级申诉,而一个独立于管理层的机制——即由三位国际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则对特定类别的申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为了确保这一具有深远意义的政策在全世行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世行目前正在建立必要的信息通信系统,进行对外网站升级,加强世界各地的公共信息中心,制定员工指南和组织培训。
新政策在33个国家进行了外部和内部磋商,并通过世行的对外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因而反映出世行成员国、公民社会组织、学术界、议员、媒体、私营部门、国际组织、援助机构和世行员工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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