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立法要点之一是提到了今后有望在女职工每月经期期间实行放假制度。该法规是否可行?企业、社会以及相关部门又持何种观点?本报记者昨(29)日进行了一番调查。
核心>>>立法为女性经期放假
成都市首部保护女性权益法规开始制定,该法规对女性职工劳动权利提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经期可根据身体状况请短假”。
法规起草组负责人、成都大学法学系教授张居盛认为,因为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更年期“四期”是妇女们避不开的,由于《劳动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目前妇女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已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证。但对于妇女经期的保护,跟工种有很大关系,因此在条例草案中,准备以请假的形式对妇女经期的劳动权利予以保障,“即规定妇女在经期可以根据身体状况请短假。”
对此,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很难”,至少现阶段还很难实行。成都市妇联认为,目前只是在调研阶段,还没有具体的建议和看法。《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是成都市人大2009年的立法调研计划,也是成都市第一部专门为保护妇女权益而制定的法规,希望以此从源头上解决妇女权益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妇女权益,文本草案预计于今年9月初步形成。
访谈>>>不如给她们换轻松的工作
胡光伟(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所涉及到的为女性职工月经期间放假的规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别。就我个人而言,女性职工月经期间放假很难操作。
首先,女性职工每月是否处于月经期间,是由她本人自行申报,不可检验。另外,有的女性例假长,有的女性例假短,这个假该如何放,不好界定,而且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经期为女职工放假,应该是当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了相对高的阶段以后再实施。事实上,对女性职工的关爱有很多方面,与其放假,还不如在她们例假期间,把她们换在相对轻松的工作岗位上,不要太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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